1995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車輛物品處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國家及本市有若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車輛、物品的處理,第...
三、《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修改)四、《北京市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車輛物品處理的規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布)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沒收車輛或者物品的執法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對罰沒物品的處理規定依法處置。第十條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屬於拼裝車或者被扣押時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由扣押車輛...
客運場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行包安全檢查制度。客運場站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測儀器,對出入省際客運場站以及進入其他客運場站的行包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發現危險、違禁物品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對廢棄的機油、潤滑油、制動液、維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進行歸集、貯存,並交由有危險廢物...
北京市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車輛物品處理的規定 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公布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 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並重新公布 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 1994年7月16日...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014年9月25日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嚴禁在捷運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違規乞討賣藝最高可罰款1000元,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1萬元。截至2013年底,北京捷運總長度465公里,年運送32億人次。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089人;事業編制11人。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是為了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 在2009年4月1日和2020年5月1日分別經過兩次修訂 。修訂...
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查處各種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規劃設計、安裝施工、維護管理;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負責依法辦理車輛登記業務;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管理;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承辦北京市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第十八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車(含輕便摩托...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
對未經批准正在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未經批准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鑑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
對未經批准正在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未經批准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
第二十六條 非法買賣外匯、金銀、金銀製品的,扣留非法買賣的物品,沒收非法所得,處200元以下罰款,扣留的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報送公安分局處理。第二十七條 買賣發票、報銷憑證及其他證券的,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買賣的票證,處5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送公安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標誌、標線等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設定,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方便使用。第十四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縣道,區、縣人民政府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應當宣布廢棄,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標誌。廢棄公路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三)暫扣與行政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有關的車輛、物品和證件;(四)必要時查驗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占路許可證或者其他證件;(五)收容在道路、廣場乞討或者露宿的人,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處理;(六)在追捕、救援、救護等緊急情況下,依照規定優先使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七)法律、法規...
46. 北京市實施《關於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的處罰辦法 1987年10月15日 47. 北京市禁止非法發行代金券的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3日 48. 關於加強社會集資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3日 49. 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1987年1...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醉酒的人不準駕駛;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腳踏車、三輪車和推、拉...
交通標誌、標線等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設定,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方便使用。第十四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縣道,區、縣人民政府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應當宣布廢棄,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標誌。廢棄公路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單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機關、營業站登記;(十五)在出租汽車營業站候客時,應當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攬客;(十六)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或者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十七)不得將車輛...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1.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
第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人接受乘客投訴,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在2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5000元至2萬元處以罰款。公安交通管理...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單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機關、營業站登記;(十五)在出租汽車營業站候客時,應當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攬客;(十六)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或者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十七)不得將車輛...
(九)發現乘客遺留的財物應當及時歸還失主或者送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十)禁止運載違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第八條 在機場、火車站、賓館、飯店等處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應當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維護好出租汽車營業站的治安秩序。營業站對駕駛員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運營要求登記的,應當做...
(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環保標準規定的期限對排放檢驗的數據信息進行保存;(七)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符合規範的行為進行累積記分。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5000元至2萬元處以罰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無照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可暫扣車輛,並在5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第二十一條 小公共汽車經營者、駕駛員...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87),共13節,規定機動車與發動機、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照明、信號等安全運行的技術要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1988年10月發布,闡明凡新建、擴建大型建築物必須配建停車場,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詳列設計數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國務院發布,共...
經審查,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認為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交由益陽市市場監管局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益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落實了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案件的查辦,有力地規範了益陽市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