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始建於1988年,是經
北京市民政局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女企業家組織,上級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和北京市婦聯的團體會員,是北京企業聯合會成員,會長吳秀萍。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已屆滿四次,第五屆理事會於2008年3月換屆完畢,迎來協會二十周年生日。截止2008年,協會擁有會長28人、常務理事50人、理事114人、會員近400人,設有豐臺、大興、懷柔、朝陽、門頭溝等5個分會,協會設有常設工作機構秘書處。協會擁有一批來自國有、股份、民營企業等各行各業的優秀女性代表,是一支富有責任感,善於學習,敢於奉獻,勇於開拓,朝氣蓬勃的隊伍
二十多年來,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堅持為政府、為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的宗旨,緊緊圍繞宣傳、教育、維護、服務的工作方針,為會員開展了豐富多彩、卓有成效的活動,努力為會員搭建擴大視野、廣攬信息、促進發展、廣交朋友的平台。為踐行把協會辦成女企業家的“一座橋”“一所學校”“一個家”的工作模式而努力,為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與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市工業促進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女企業家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等;
(二)把女企業家中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作為主題,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
(三)開展本地區和垮地區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並與多方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機構自身建設,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素質和加強科學管理工作,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吸取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會員資格
凡是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的本市各企業(包括各種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中的現職女正、副廠長、經理、董事長、三總師;企業經營規範且業績較好;熱愛協會,參加協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方可入會。
(二)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予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3月。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要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七)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八)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一半以上成員表決的通過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
(五)審批會員(或委託授權機構);
(六)提出下一屆理事會的侯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四)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二至十二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秘書長為專職,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八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領域中有一定威信和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限不得超過70周歲,
(四)兼職副會長必須是企業現職領導;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本會在區縣可以設立工作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北京女企業家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指導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有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饋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設一定數額的專職會長和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終止程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2008年3月1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其它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