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

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2005年7月17日,現有團體及個人會員130多人。協會是由寶安區內各行業包括國有、民營、合資和個體等企業中的女性領導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是寶安區各行業中女性經營者和管理者自願聯合組成的,經寶安區民政局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會員包括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三資、民營和個體企業中的女廠長、女經理,以及在經濟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女企業管理者和經濟科技領域女領導幹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
  • 成立時間:2005年7月17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
協會簡介,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六章 黨建工作,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 則,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女企業家服務。運用“引導、示範、促進”的方法,研究和推廣國內外現代的企業管理經驗,推廣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最佳化組合,為我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章程
(本章程修訂稿於2018年6月20日經第四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SHENZHEN BAOAN DISTRICT WOME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縮寫 SBDWE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寶安區內各行業包括國有、民營、合資和個體等企業中的女性領導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女企業家服務。運用“引導、示範、促進”的方法,研究和推廣國內外現代的企業管理經驗,推廣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最佳化組合,為我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寶安區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寶安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四區龍井二路婦女兒童活動中心8樓81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動員女企業家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貫徹黨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會內培訓班、研討會等,幫助女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
(二)推動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方面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會員學習和推廣國內外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與科學知識。
(三)加強與港澳地區及市內、省內、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友好交往,溝通信息,交流管理經驗,加強經濟技術合作。
(四)加強企業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為女企業家提供經濟信息、學習資料、業務諮詢及企業之間的溝通服務。
(五)關心會員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強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建議和正當要求,依法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互助並呼籲社會有關方面為會員提供各種支持和服務,解除會員的後顧之憂。
(六)加強協會的整體網路功能。總結宣傳表彰優秀女企業家,提高女企業家的社會地位,擴大女企業家協會影響,增強協會的凝聚力,促進協會自身發展。
(七)根據會員要求,組織各種文化娛樂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三)通過後的入會申請表,交協會存檔一份,交會員本人存檔一份;
(四)會員繳納會費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每年3月份繳清當年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與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或不按時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僅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主持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6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寶安區女企業家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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