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
  • 地點:北京市
  • 對象:市委、市政府
  • 對應:中青年人才
  • 目的:培養國際化人才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個人資助的基本要求、目標和類別,第三章 集體項目資助的基本要求和目標,第四章 資助的申報、評審,第五章 資助經費的管理,第六章 資助人員和資助項目的管理,第七章 資助人員的跟蹤培養,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長,推動各系統、地區人才工作,加強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規範有關申報、評審、經費使用及人員、項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全市人才培養資助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市委、市政府有關委辦局黨組,區縣、總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負責本系統、地區、單位的資助工作組織及人員、項目的遴選、推薦、管理等工作;接受集體項目資助單位的黨委(黨組)負責項目的實施組織和管理工作;接受個人資助人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負責本單位受資助人員的管理和聯繫工作,承擔受資助人員的跟蹤培養和考核工作。
第三條 資助工作每年度進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個類別進行資助。其中,A、B、C、D、E、G類為個人培養項目的資助;F類資助,為市委、市政府委辦局,區縣、總公司、高等院校等單位(一般指局級單位)人才工作集體項目資助,不接受個人申報。

第二章 個人資助的基本要求、目標和類別

第四條 個人資助申請的基本要求
(一)申請個人資助的人員應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優秀中青年人才或專業骨幹。非北京市屬單位的申請人員應是我市急需緊缺專業的優秀人才。中央在京單位人員可與北京市屬單位人員合作申請資助。
(二)申請人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積極進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發展潛力,以及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
(三)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領域的申請人一般應具有碩士(含)以上學歷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有較好的業務基礎;技能領域申請人應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其中超過45歲的申請人,應具有技師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公共管理單位申請人應是在專業性較強崗位上工作,並具有副處級以上行政級別;申請A、B、C、E類資助,年齡要求為45歲以下(以申報當年的1月1日為準);申請D類資助,年齡要求為40歲以下。
(四)申請資助的項目應對促進首都社會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並具有可預見的套用前景;項目方向、資助類別應與申請人目前最需要培養提高的素質和能力緊密結合,有利於申請人加速成長。
第五條 個人資助的目標、類別
(一)資助目標
個人資助主要用於支持我市發展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中已具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公共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完成資助項目的實踐中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加速成為國內一流人才,加快培養國際化人才。
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助,重點培養其掌握先進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提高研發創新能力和科研組織管理能力。
對技能人員的資助,重點培養其掌握先進的實踐技能和知識,增強技能素質,提高實踐創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對公共管理人員的資助,重點培養其社會管理、經濟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知識與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資助,重點培養其現代企業管理的知識和技能,提高戰略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二)資助類別
A類:用於資助赴國外有關機構進行專業培訓、研修或做高級訪問學者(不含學歷、學位教育),以及到有關國際組織或著名跨國公司掛職等,支持申請人學習先進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國際慣例、規則,鍛鍊提高外語套用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能力。出國時間為4-12個月,資助額最高為所需費用60%,最多不超過10萬元。申報人員應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申報材料中應附申請人的外語水平證書、雙方簽署的協定或邀請函複印件。
B類:用於資助赴國內有關機構進行研修、開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關組織或著名企業掛職等,支持申請人系統學習先進技術和經驗,鍛鍊合作與交流能力,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資助額最高為所需費用的70%,最多不超過3萬元。申報材料中應附雙方簽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協定複印件。
C類:用於資助參加國內外重要專業會議或交流研討活動,資助額不超過3萬元。支持申請人開闊眼界,提高學術技術或有關業務的交流能力。申報國際會議的(指參加世界或地區性的專業會議並在會上宣讀論文),須在申報材料中附會議宣讀論文邀請證明複印件。
D類:用於資助具有較高素質的青年人才承擔研究項目。支持申請人瞄準學科前沿和發展方向主持或啟動開創性工作,在實踐中提高研發創新和組織管理能力。資助額度最高為10萬元。推薦系統或單位應能對所報項目提供必要的資金匹配。申請人員應為所報項目的主持人或排名前三位者,每個項目限報一人。
E類:用於資助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較好社會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請人就專業方向進行深入研究和系統總結,將有關成果提交社會和業內檢驗,提高學術地位和影響力。資助額不超過2萬。申報材料中須附出版協定複印件、著作的章節目錄及內容簡介。
G類:用於資助青年技能人才參加技能學習(培訓、研修)或技能競賽,支持申請人鑽研、提高實踐技能,解決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業務實踐中急需的關鍵技術、訣竅、工藝、標準等難題;支持高級技能人才組建工作室、項目組、攻關組等,系統地培養青年人才,繼承和發展傳統技法與技巧,探索和開發具有高、精、深特點的先進技能。資助額不超過3萬。申報材料中須附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以上各類個人資助項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同一申請人(項目主持人或參加人)每年度只能申報一項資助。

第三章 集體項目資助的基本要求和目標

第六條 申請集體資助項目的基本要求
(一)申請資助項目方向應符合實施首都人才發展戰略,推進建立首都現代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體制的要求,體現人才工作的創新。
(二)項目目標能夠突出申請單位人才工作的重點和主線,有助於解決制約人才工作水平提升而亟待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推動申請單位人才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發揮重要作用。
(三)申請單位對本單位人才工作的推動有明確的規劃和清晰的思路。領導班子重視,項目管理組織健全,工作計畫嚴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責任明確,實施管理方案可行。
(四)項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養多元投入機制的要求。申請單位對集體項目有必要的資金匹配,並能帶動用人單位等各方面加大人才培養投入。
第七條 集體項目資助的目標
通過項目的實施,加快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國際化人才的重點培養工作,推進制度創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體制,完善優秀人才培養機制和工作體系。通過對集體項目成果的深化,總結推廣對全市具有借鑑和示範意義的經驗,發揮引導和示範作用,帶動和推進整體人才工作。
第八條 集體資助項目的方向
集體項目資助(F類)主要用於支持申請單位組織開展人才工作項目、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工作。項目方向重點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列入全市或本單位重點人才工作的項目。
(二)與保證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或本單位事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專業學科人才群體的培養工程。
(三)創新人才工作中研究與實踐相結合的項目。
(四)有助於解決人才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項目成果對全市或其他單位有借鑑、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其他有助於提高人才工作水平,推進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的項目。
集體項目資助額度為10-50萬元,資助項目完成周期一般為一至三年。

第四章 資助的申報、評審

第九條 資助經費的申報、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審核工作規定和評審工作紀律。
第十條 個人資助(A-E、G類)申報、評審程式
(一)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基層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醞釀提出候選推薦人員,報黨委(黨組)確定本單位推薦人員,並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
(二)區縣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對所屬單位(包括區縣行政區域內單位)推薦的人員和項目進行匯總,篩選把關,經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推薦人員,並將確定人員的資助申請表、有關附屬檔案和資料庫上報盤報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
(三)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
(四)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市委組織部建立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評審專家庫,根據申請人專業方向和評審工作的需要,對評審委員會組成實行動態調整。
(五)評審委員會根據"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個人資助評審辦法(試行)"和評審工作有關要求,按專業分組評審,經評審和全組集體評議確定擬資助人員及資助金額的建議方案。
(六)建議方案經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批准後,最終確定個人項目資助方案。
第十一條集體項目(F類)資助的申報、評審程式
(一)申報單位根據推進人才工作的需要,經黨委(黨組)討論同意申請項目方案,並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後,將資助申請的有關材料報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
(二)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申請單位對申請題目進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
(三)組建集體項目評議小組,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統一進行集體審議,並提出擬資助單位及資助金額的建議方案。
(四)建議方案經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批准後,最終確定集體項目資助方案。

第五章 資助經費的管理

第十二條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負責資助經費的統一管理和撥付。各區縣、委辦局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和接受資助人員所在單位具體負責資助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於個人資助項目,市委組織部與受資助人員上級主管局級單位(系統)黨委(黨組)簽訂《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管理協定書》後撥款。
(一)A-E、G類資助款,由市委組織部一次性撥付給受資助者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局級單位。
(二)領取資助款時,各單位提交《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進度計畫表》和《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經費使用計畫明細表》。
第十四條對於集體資助項目,市委組織部與獲資助單位黨委(黨組)簽訂《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集體項目資助協定書》後,並根據資助項目的實施計畫確定撥款方式。
第十五條個人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提高接受資助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不能用於購買交通工具、計算機、音響、攝錄及放送設備、複印打字設備、辦公用品、可以在單位及行業內協調解決的儀器設備,以及其它與資助項目無關的物品。
第十六條集體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的啟動、組織、實施和推動工作,不得用於人才工作的獎勵和發放獎金、購置固定資產、購買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等方面,也不能用於補充其它科研項目的經費。

第六章 資助人員和資助項目的管理

第十七條接受資助的人員和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委組織部的管理、考核,按時完成所批准的資助項目。
第十八條接受個人資助人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負責督促受資助人員完成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每年按期報送《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個人項目進展情況調查表》。資助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負責將《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個人項目結題情況調查表》、培養效果評估報告及有關成果材料報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資助項目成果的登記、鑑定、推廣和轉化等工作。
第十九條接受集體項目資助單位的黨委(黨組)要明確項目責任部門和資金管理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的組織與管理工作。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每半年報送《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集體項目進展情況調查表》,提交項目階段性總結;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集體項目結題情況調查表》、項目總結評估報告及經費使用決算表,並制定和實施項目後續工作計畫,鞏固項目成果。
第二十條接受資助人員或單位如不能執行資助項目,應將資助經費退回市委組織部。如遇受資助人員發生工作變動、受資助單位工作職能變化、項目實施需進行較大調整,受資助人員或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管理部門,並事先徵得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同意。市委組織部將視變化情況,決定資助經費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接受資助的項目,在發表有關論文、專著時,均應標明"本項目獲得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

第七章 資助人員的跟蹤培養

第二十二條為深入做好接受資助人員完成資助項目後的培養工作,市委組織部建立受資助人員跟蹤培養檔案,跟蹤培養期一般為三年。對培養效果顯著、成績優秀的人員將根據需要擇優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加強培養,如項目滾動資助、掛職鍛鍊、崗位交流、脫產培訓、推薦申報課題、推薦參加人才表彰評選等。
第二十三條在接受資助人員的跟蹤培養期內,所在單位和歸口推薦的區縣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應對其制定有針對性的跟蹤培養計畫,配合市委組織部做好跟蹤培養、考核管理工作。各歸口推薦的區縣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負責每年按期將資助人員年度跟蹤培養考核情況和資料庫上報盤報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
第二十四條接受資助人員所在單位和歸口推薦的區縣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應建立接受資助人員資料庫和培養檔案,健全對接受資助人員的培養、考評、聯繫工作制度,加強對接受資助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指導、督促其全面提高素質和能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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