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訪條例

本法對北京市有關部門的信訪工作作出規定。本法由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信訪條例
  •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制定時間:2006年9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保障信訪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信訪請求,是指信訪人向本市國家機關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本條例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市國家機關依法受理的信訪請求。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請求,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五條 本市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三)有關的國家機關、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訪人。
第六條 國家機關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
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工作分工負分管責任。
第七條 國家機關應當將通過信訪渠道收集的信息納入決策評價體系,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化解導致信訪事項的社會矛盾和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協調、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九條 本市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社會矛盾和糾紛,採取疏導、協調、交辦、督辦、工作建議等方式予以化解。
國家機關發現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
第十條 本市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過會商、協調、督查等方式,研究處理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議徵集制度。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獎勵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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