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聯合會是1979年9月經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批准成立的第一個全市性經濟類型的社會團體。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原北京廠長(經理)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5月。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對外實行兩個名稱,一個理事會,一套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 總部地點:北京市
- 成立時間:1979年9月
- 前身:北京市企業管理協會
協會簡介
本會的誕生和發展,得到了北京市領導的親切關懷。本會先後在原市經委、市工促局、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社團辦的領導下,在全市各行業和企業界的支持下,堅持“為市政府經濟工作服務,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將實踐性、學術性、社會性、服務性融為一體,圍繞經濟、管理、研究、諮詢、維權、發展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在百強企業排序、創新成果評審、企業文化評審、創業企業家評選、協調勞動關係、促進就業、企業社會責任、三方機制、調查研究、職工培訓、區域規劃諮詢、企業諮詢、三刊一網、信息服務、諮詢師與職業經理人執業資格認證、企業評價、國內外交流等多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是北京企業和企業家之家,將竭誠為企業和企業家搞好服務,衷心歡迎各界朋友光臨指導。
協會理念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北京企業聯合會(BEIJ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BEC)。北京企業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北京企聯。
第二條 北京企聯是北京地區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北京企聯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總工會組成的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三條 北京企聯以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政府、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促進北京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第四條 北京企聯的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並接受北京市社團辦的監督管理和中國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北京企聯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
(一)制訂北京企聯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協調本會會員間關係。
(二)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管理體系;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市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四)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區、縣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五)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北京市經濟發展,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實現企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七)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
(八)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與協調各地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機構自身建設,提高本會工作人員政治、文化、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一)在北京地區內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二)市、區、縣、局、開發區的企業團體、行業性的企業團體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其它有關法人組織。
個人會員:
(一)熱心企業工作,並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研究方面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領導);
(三)非團體(單位)會員的企業經營者。
第七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北京市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並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北京企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4、 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北京企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北京企聯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北京企聯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北京企聯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北京企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北京企聯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北京企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北京企聯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北京企聯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北京企聯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北京企聯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北京企聯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北京企聯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北京企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北京企聯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北京企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北京企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北京企聯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饋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北京企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北京企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北京企聯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北京企聯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動議。
第三十八條 北京企聯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北京企聯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北京企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北京企聯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7年1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企聯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