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動企業科技人員積極性推動技術進步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動企業科技人員積極性推動技術進步的若干規定》在1988.10.22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動企業科技人員積極性推動技術進步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0.22
  • 實施時間:1988.11.01
為充分發揮企業科技人員在推動技術進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工作,可實行技術承包責任制。完成技術承包任務的,應按技術承包契約的規定對承包者給予獎勵。
二、有條件的企業, 可建立健全技術開發研究所。企業技術開發研究所經企業領導批准,可按下列規定開展工作:一實行所長負責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技術開發研究所可通過與企業簽訂承包契約,承擔企業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改造等任務。
二承包、租賃小企業或鄉鎮企業,或者以技術與本企業以外的單位進行橫向聯合。
三在滿足本企業技術進步、生產發展的前提下,可根據本市《關於技術交易契約登記的若干規定》向本企業以外的單位轉讓技術成果,並可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淨收入中提取15%,獎勵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三、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 其新產品減免稅額可視同企業完成的經濟效益指標,計提工資增長基金。
四、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應單獨立帳, 專款專用, 經廠長(經理)授權,由總工程師管理。
企業技術開發基金包括企業從固定資產折舊費、企業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費用和新產品減免的稅款。
五、企業可在工資總額範圍內,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企業內部的專業技術職務。
六、市人民政府對為企業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作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費用由市財政局撥款,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市經濟委員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七、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1988年1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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