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等四項規章的決定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等四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24
  • 實施時間:2001.08.24
為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決定廢止下列四項規章:
一、《北京市徵收出租汽車管理費暫行辦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178號檔案發布)
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訂)
三、《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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