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小口徑步槍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小口徑步槍的管理辦法》是1957年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小口徑步槍的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80101
  • 發布日期:1957-05-23
  • 生效日期:1957-05-23
發布單位,發布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

80101

發布日期

1957-05-23

生效日期

1957-05-23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小口徑步槍的管理辦法
一、小口徑步槍射程1200公尺,殺傷力在800公尺以內有效,應列入武器管理範圍,私人不得持有和購買。
二、開展射擊運動所用的小口徑步槍,允許機關、團體、工廠、企業、學校集體購買和集中保存,不得發給個人持有,必須將槍枝牌號、數量、號碼送公安機關登記批准,領取證照。
三、各單位對所有槍枝應詳細登記,指定專人保管,並將保管人的姓名、職務送公安機關備查。
四、小口徑步槍只準在指定的射擊場所使用,嚴禁在射擊場以外的任何地方射擊。
五、實彈射擊應有組織的進行,並遵守射擊場的各種制度;使用民用射擊場射擊的單位應將射擊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事先向當地公安分局備案;射擊前後對槍、彈應嚴密進行檢查,保證安全。
六、射擊運動的領導機構和公安機關,對於槍枝、彈藥的保管和使用情況有責進行檢查。
七、個人現已持有的小口徑步槍,應在本辦法公布後一個月內,到當地公安分局登記,聽候處理;單位現有的小口徑步槍,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八、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因射擊造成傷亡事故者應負刑事責任。
九、全體市民對於使用小口徑步槍的人,都有按本辦法進行監督之責。
註: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北京日報上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