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首都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新創業,全面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進引進人才公開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首都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新創業,全面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進引進人才公開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公開招聘重點圍繞高新技術、現代製造、金融、文化創意、現代服務、現代農業等本市重點發展產業及研發機構、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區域重點企業進行,上述單位申報的高端崗位均可通過公開招聘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項目按照本市服務中央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條 人才引進公開招聘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人才引進專項計畫要與首都發展重點結合,緊密圍繞首都重大項目、重大改革、重點產業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的重大任務展開。
(二)立足高端。通過專項計畫公開發布的人才引進崗位須為高層管理或核心技術崗位,應聘人選須符合我市人才引進的基本條件和要求,並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優秀業績。
(三)公開公平。通過規範公開招聘流程、嚴格筆試面試環節、加強監督引導力度,確保人才引進專項計畫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進行。
第四條 引進人才專項計畫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按照崗位需求申報、匯總發布職位、報名審核篩選、筆試面試確定人選、辦理引進手續等流程進行,具體時間進度安排由年度引進人才專項計畫工作方案確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有空缺崗位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即可申報;企業單位應屬於本市重點發展產業或區域重點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且在京註冊經營三年以上,掌握自主產權核心技術的成長型企業和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高科技小型企業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企業單位人才需求崗位必須為高層管理或核心技術崗位,高層管理崗位須為部門總監、副總經理以上職位,核心技術崗位須為技術專家、科技帶頭人、首席技師等職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條件與市場同等職位相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需為七級(含)以上崗位,並須明確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上報的崗位需求須為本單位空缺職位,對於列入年度引進人才專項計畫的需求崗位無特殊情況不再變更。用人單位未經批准通過其他途徑招聘的人才,不列入專項引才計畫。
第八條 報名應聘人選應符合崗位職責要求,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優秀業績,符合本市引進人才基本條件,年齡不超過50周歲,身體健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行業領域內知名企業擔任中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3年以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或研發技術人才;
(三)擁有符合北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領域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
(四)在中高等學(院)校、衛生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業領域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五)首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要的優秀人才;
(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藝,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工藝操作性難題的技師、高級技師等優秀技能型人才;
(七)其他北京市緊缺和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九條 根據高端人才需求崗位匯總情況,市人力社保局按行業領域公開發布職位信息。用人單位在年度引進人才專項計畫需求信息公布後通過招聘網站等多種途徑宣傳。
第十條 按照發布職位規定條件,由各用人單位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初審,確定進入筆試面試人選名單;筆試面試人選名單經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後,由用人單位提前7天將筆試面試安排、考官組成等情況報各主管部門及市人力社保局備案。面試考官不得少於3人,至少1人為本單位高層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對於確定招聘人選為非本市戶籍的,用人單位可為其申請辦理人才引進,配偶及子女可隨調隨遷。用人單位可設定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試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勞動契約期限內),為招聘人選在京期間工作生活便利,試用期間可直接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第十二條 各用人單位應本著誠信原則參與引進人才專項計畫,建立專人聯繫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於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將在全市通報並取消該單位引進人才資格。
第十三條 各區縣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公開招聘經驗,對列入專項計畫的單位進行跟蹤和監督,重點做好已引進人才使用、成長和作用發揮情況的追蹤評估,實現引進人才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建立引進人才跟蹤和績效管理制度,及時匯總分析人才引進、使用和流動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引進人才政策機制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引進人才專項計畫重點產業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高新技術企業;
(二)金融服務業、信息服務業、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業和商務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企業;
(三)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體、網路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遊、休閒娛樂、工藝美術、文化用品生產製造等文化創意企業;
(四)機電產業、交通運輸設備產業、醫藥產業、都市產業等現代製造企業;
(五)中關村“十百千工程”企業、國有重點企業、現代農業企業、各區縣重點支持企業;
(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來京投資企業、駐京研發機構、在京產業技術聯盟及重大投資建設項目;
(七)教育、衛生、科研、文化、體育等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