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速限制的決議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速限制的決議》是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7年8月21日通過的檔案。

【發布單位】80101
【發布文號】京常字[1987]19號
【發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1987-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速限制的決議
(1987年8月21日通過
8月24日京常字〔1987〕19號文印發)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速限制的報告,同意所提意見,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機動車行經上下行4條以上(含4條)機動車道的交叉路口的時速不準超過30公里,其它設有信號燈和崗台的交叉路口的時速不準超過25公里。在其它情況下的時速限制,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