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

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

北京市教委主辦、北京市體育局主管、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旨在為北京2000餘所中國小校,120萬中國小社體育和健康服務的非盈利組織。

協會於1979年成立。協會由原來的委員制已過度成會員制,由市教委領導、市體育局領導、各區縣教委體衛科科長(主任),名校校長、特級教師、離退休老教師、老體育工作者、媒體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中國小體育的組織和個人共同組建了協會的各級工作團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
  • 地理位置:北京市
  • 性質: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
  • 成立時間:1979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30餘年,在上級單位的關心下,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在歷屆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組織了數百項中國小體育活動和賽事,創辦了“振興中華杯”品牌賽事,舉辦了利生杯北京市中國小排球賽,達能杯少年國際杯足球賽,耐克杯北京市高中男子籃球聯賽,匡威杯北京市中國小籃球比賽,肯德基北京市高中校園健身操大賽,安利紐崔萊NBA北京市小學生籃球挑戰賽,愛迪達高中籃球聯賽……,促進了中國小體育和健康的發展,惠澤幾十萬中小學生。現在協會已成為北京市承辦中國小體育活動和賽事的核心組織之一。曾獲得“優秀運動品牌”“北京市先進體育社團”“群體珍藏記憶最推動力體育社團獎”等殊榮。
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Beijign Elementary and High School Sports Association BEH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從事、關心、支持中國小體育工作的有關人士聯合發起成立。經審批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我市中國小體育工作者,體育教師及離退休的老體育工作者和老教師,積極配合教育、體育行政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增進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吃苦耐勞和團隊精神。促進北京市中小學生體育活動的開展。積極開展中國小體育教學的科學研究,總結交流體育教學的先進經驗,促進學校體育教學水平的提高。
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為會員服務、為體育事業發展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進步和首都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是本團體的主辦單位,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體育總會是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本團體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積極開展中國小各項體育活動,配合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推動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學生競爭意識,吃苦耐勞和團隊精神。
2、積極開展中國小體育教學研究,開展教學講座,總結交流體育教學先進經驗,促進學校體育教學水平的提高。
3、積極開展中國小課餘體育訓練和競賽工作,豐富中小學生的課餘生活,在訓練和競賽活動中發現體育苗子,為北京市和全國培養選拔優秀體育人才服務。
4、為提高中國小的體育運動水平,舉辦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5、努力完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體育局交辦的各項任務。
6、創造條件,開展國內外中小學生體育活動的交流,擴大北京市中國小體育運動協會的影響。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的聲譽;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積極支持協助本團體開展業務工作;
5、積極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11、指導單位會員的業務工作。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主席。主席任期不超過兩屆。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團體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核定的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監督、指導本協會單位會員業務工作;
8、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捐贈及贊助;?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勞務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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