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

北京市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是隸屬於北京市教育學會、以研究外國中小學生的教育管理為主要目的的民眾學術團體。

2005年6月3日,經北京市社團辦批准,在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的指導下,北京市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正式成立。目前,研究會會員校已達到88所,其中1所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
  • 隸屬於:北京市教育學會
  • 主要目的:研究外國中小學生的教育管理
  • 成立時間:2005年6月3日
概況,章程,

概況

其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針,根據教育部“擴大規模、提高層次、保證質量、規範管理”的發展方針,團結從事外國中小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師和幹部,發揮我市中國小基礎教育的整體優勢,圍繞北京教育大會精神,研究和探討外國中小學生教育和管理的理論和規律,力求使外國中小學生教育和管理更規範,更理性的同時,促進學生國際意識、國際理解能力的培養,推動我市中國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其任務是組織會員校開展對外國學生教育和管理的研究;積極開展與國外中小學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會員校之間的各項交流與合作工作;協助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章程

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名稱
北京市教育學會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
第二條 性質
北京市教育學會中國小外籍學生教育研究會是隸屬於北京市教育學會,以研究外國中小學生的教育管理為主要目的的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針,團結從事外國中小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師和幹部,發揮我市中國小基礎教育的整體優勢,研究和探討外國中小學生教育和管理的理論和規律,進一步促進我市中國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任務
1、 組織會員單位校開展對外國學生教育和管理的研究;
2、 積極開展與國外中小學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3、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
4、 開展會員單位之間的各項交流與合作工作;
5、 協助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北京地區接受外國中小學生的學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優先使用學會的出版物和有關信息資料;
3、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如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交納會費;
3、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 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理事大會
理事大會是本會的權利機構
1、 全體理事會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由各會員單位推選一名人員組成;
2、 審查和批准本會的工作計畫;
3、 審查和批准本會的財務工作;
4、 修訂和通過本會章程;
5、 推選學會的常務理事單位;
6、 經全體理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通過,理事大會可提早或延期舉行。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全體理事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2、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選舉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審議接納新理事單位;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3、研究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名譽會長
聘請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以及有關方面的領導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等名譽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為理事校繳納的會費和其他捐贈;
第十二條 經費管理
本會設立獨立帳目,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財務制度;
第十三條 經費使用
本會的經費用於開展各種活動和學會的日常開支;各項費用支出須經會長批准,每年向全體理事會報告學會的財務支出狀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本會如因某種原因停止活動或解散,須經全體理事大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體理事大會通過,經北京市教育學會批准方可生效,並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備案。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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