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為進一步最佳化首都投資和人才環境,加快首都發展,給來京投資、創業和工作的海內外人士子女提供開放、公平、便利的入學機會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文單位:教育委員
  • 發文時間: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 實行時間: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 類型:檔案
京教基[2003]8號
各區縣教育委員會:
特作如下規定:
一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含《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下同),在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工作的人員,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在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其子女需在京幼稚園、中國小就讀的,可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稚園、中國小聯繫,幼稚園、中國小同意,即可入園、校就讀。遇到幼稚園、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委聯繫,由區縣教委主管科室負責協調安排。 各幼稚園、中國小對持有我市人事部門開具的正式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為其子女申請入園、入校借讀的,應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上註明的居住地、有效期和持證人員子女名單及本校(園)責任範圍,接收其子女入園或入校借讀。接收有困難的,應報區縣教委主管科室,請其協調安排。
對依據本規定入校借讀的學生,各中國小應要求其填寫借讀登記表,並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上標註的有效期為借讀期限,給予臨時學籍;借讀期限內按有北京市戶口的兒童、學生同樣對待,免收其借讀費;在參加學校的學生活動、社團組織、評優選先和受獎勵與處分等方面,與其他在校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在借讀期限內可為其辦理市內轉學手續和升入高一級中國小的入學報考手續;離校時發給其借讀證明,註明借讀年級和年限、在校表現、學習成績,符合畢業資格或結業條件的,發給注有"借讀"字樣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其中,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子女,可自願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活動,政治學科可以免考。
二、在京長住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子女,取得外國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子女,也可申請入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就讀。
申請的辦法分別是:在京長住的香港和澳門學生持香港或澳門的個人護照,台灣同胞持台胞回鄉證及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簽證,到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就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錄取;學校負責將錄取學生家長證件複印件和在京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以及學生證件的複印件,報市教委對外合作與交流處備案。取得外國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持其在外國長期居留證件,到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就讀,由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向市教委對外合作與交流處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學生家長證件複印件和在京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以及學生的外國長期居留證件和護照複印件,經批准後學校可收其入校學習。 學生入學後,按所入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交納費用。
三、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其子女需在京幼稚園、中國小就讀的,可持《外國人居留證》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稚園、中國小聯繫,幼稚園、中國小同意,即可入園、校就讀。遇到幼稚園、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委聯繫,由區縣教委主管科室負責協調安排。  中國小接收外籍學生借讀,同接收一般外省市戶口借讀生一樣對待,應要求其填寫借讀登記表,給予臨時學籍,在《外國人居留證》上註明的有效期限內規定其借讀期限;在參加學校的學生活動、社團組織、評優選先和受獎勵與處分等方面,這類借讀生與其他在校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離校時發給其借讀證明,註明借讀年級和年限、在校表現、學習成績,符合畢業資格或結業條件的,發給注有"借讀"字樣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這類借讀生需要到其他學校就讀或升入高一級中國小時,持《外國人居留證》到新的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各中國小可按市物價局京價收[1997]260號檔案規定的標準收費,即小學生每生每學期3000元,國中生每生每學期4600元,高中每生每學期6000元。
各中國小在接收持有《外國人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子女入學時,應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培訓相關人員;將對外籍學生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等報區縣教委和區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備案。各區縣教委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籍人員子女入學的情況書面報市教委備案(備案表另發)。有條件的學校,可以為外籍學生提供漢語及其所在國母語兩種語言的教學和漢語培訓。外籍學生學期中途可以插班借讀,可以不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活動,政治學科可以免考。
各區縣教委應商區縣外辦、區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加強對在京長住外籍人員子女入我市中國小就讀的管理,在保證提供入學方便的同時,保證穩定大局。為此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外事工作紀律、法律法規的培訓,制定相關的管理工作制度,把這項開放工作做好。
四、各中國小直接從境外招收外國學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教外[2000]002號)執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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