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第一屆理事長為張大力,第二屆理事長為賀慧玲。現為第三屆理事會。
宗旨: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和各行業改革不斷深入的新形勢下,切實抓住和駕馭科技社團所面臨的發展機遇,以改革為動力,推進科技社團制度創新與管理創新,為使科技社團真正成為現代科學成果傳播、交流的重要渠道與科技創新的孵化器,而進行積極探索和不懈努力。同時促進各學科、各學會的了解與溝通,達到相互支持與合作的目的,為首都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賀慧玲
監事長:孫 銘
秘書長:劉曉勘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學會學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北京地區從事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研究與管理的專家、學者及廣大學會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與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共同發起,經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聯繫從事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研究的專家、學者及廣大學會工作者,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開展學會學的研究和交流,探索學會改革和發展的規律,促進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結合,加強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為首都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為學會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道路。
第七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5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團結、組織首都地區廣大從事學會研究的專家、學者及學會工作者,開展學會工作的研究與交流。
第九條 面向首都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組織學會間聯合與協作,開展諮詢與技術服務。
第十條 發揮本會網路與人才優勢,開展學會工作業務培訓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與相關學會及廣大學會工作者之間的聯繫,開展經驗交流、學習、考察、評選、聯誼等活動,促進學會改革和發展。
第十二條 開展信息交流,編輯發行有關報刊及論文集等。
第十三條 加強國際交流,學習研究國外學術團體的先進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吸收有關單位為團體會員,並吸收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學會、協會、研究會,積極支持、參加本會活動的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資格: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學會學研究人員和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學會管理工作者,熱心學會學的研究與實踐,能積極參加研究會的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入會程式:具備會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四、退會程式: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後,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參加本會主辦各項活動和獲取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二、會員義務:會員有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各種決議和決定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會費標準:團體會費不低於300元/年,個人會費20元/年。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及本會領導成員的產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須經民主選舉或充分醞釀協商。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或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學會領導機構,理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審批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並委任有關負責人;
六、審議學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屆理事會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計畫;
八、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及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理事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會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督促並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八、委託有關機構對研究會財務進行審計,定期對研究會領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領導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市科協、市社科聯重點活動補助;
三、單位及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諮詢服務所得。
第二十五條 經費支出及管理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財務實行主管財務的領導負責制,研究會財務人員要具有相關資質,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務要接受會員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中其他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將以上變更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及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民政行政機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4年6月17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經民政行政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