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校友會監事產生及工作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監事產生及工作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監事產生及工作辦法》是由北京大學校友會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校友會監事產生及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大學
第一條 北京大學校友會監事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機構,監督北京大學校友會的活動,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條 監事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第三條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每屆任期4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程式;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檢查本會財務資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六條 監事可以獨立或聯合開展監事工作,監事可以內部推舉聯繫人。
第七條 3名以上監事聯名可以要求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4名以上監事聯名可以要求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八條 全體監事聯名可以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罷免理事。
第九條 監事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工作提出質詢的,由秘書處在接到質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條 本辦法經2014年12月27日第八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校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