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於2016年7月2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上正式成立。其前身為北京市建築業經營管理研究會,成立於1987年,成立29年來,從第一屆的理事8人、會員74人發展到第五屆的理事(會員)111人,其會員基本涵蓋了北京市建築安裝、市政、勘察設計行業的一大批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大中型建築企業和企業家,同時聘請了52名在首都建設行業有影響的老領導、老同志為顧問。就停車難問題邀請原政府及城建系統老領導和專家學者,組織召開“推進現代化停車方式、改善城市停車難問題研討會”,為首都停車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理論依據和方案。同時,配合中房協、北京市房協、北京市土地協會等多家單位,編撰出版《回眸·北京城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發展60年》,在業內有著較大的影響力。
2016年7月,為了順應新的發展形勢,進一步服務好北京城市建設和發展,建研會結合實際情況,向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國資委等上級單位請示,申請將“北京市建築業經營管理研究會”更名為“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請示得到批覆,並經促進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正式更名完成。
建設宗旨
促進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新理念為指導,以服務北京“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戰略定位為要求,以推動城市建設深化改革、創新發展為使命,以構建城市建設高端智庫為目標,打造企業、企業家、專家和學者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共贏未來的廣闊平台,成為和諧、快樂、創新、共享的現代社團。
業務範圍
(一) 開展城市建設領域研究,科技創新研發,培養、聚集、塑造建設人才智庫;
(二) 開展政策宣傳、專業培訓、專題研究和成果推廣;
(三) 組織交流考察,致力於互動、交流、合作、構建交流共享平台;
(四) 開展諮詢服務、展覽、展示;
(五) 接受捐贈、承辦委託;
(六) 編輯出版會刊《建設智庫》、建立官網、微信公眾號等網路平台,實現理事單位的信息互動,文化交流、資源互享,提高影響力。
總體上,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將關注城市霧霾、交通擁擠、社區改造、古都文化挖掘等城市熱點問題,對環境、交通、社區建設和文化保護等進行全方位、多領域的研究,圍繞一帶一路、海綿城市、智慧型社區等行業熱點焦點,成立專家委員會、專項課題組,進行專題研究;深入研究和推進行業標準制定等。探索裝配式建築、鋼結構住宅、被動房等新理念、新技術,為居民生活提供保障。
組織機構
綜合行政中心
新聞宣傳中心
會員聯絡中心
研究發展中心
專業智庫中心
智慧城市專業委員會
綠色節能生態專業委員會
建築工業化專業委員會
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
城市建設人才專業委員會
專業刊物
《建設智庫》
《建設智庫》是促進會以服務會員單位為主旨的內部交流資料,由卷首、聲音、熱點、人物、企業、建築、文化、科技、資訊九個欄目組成,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聚焦‘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戰略的實施進程,堅持服務的思維、發展的觀念、文化的視角、研究的態度,全力打造城市建設高端智庫。
組織章程
(2016年7月22日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促進會,
英文名稱是:Th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Beijing Urban Construc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英文縮寫(BCDA )
第二條 本團體由原北京市住宅建設總公司、北京城市建設工程總公司、中國建築第一工程局、北京第一房屋修繕工程公司、北京市政第三工程公司、北京市建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等六家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新理念為指導;以服務北京“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戰略定位為要求;以推動建設行業深化改革、創新發展為己任;以建設高端智庫為目標,使之成為建設行業的企業、企業家、經理人、專家和學者共享發展、共贏未來的廣闊平台,打造和諧、快樂、共享的現代社團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法華南里10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城市建設行業研究,科技創新研發,培養、聚集、塑造建設人才智庫;
(二)開展政策宣傳、專業培訓、專題研究和成果推廣;
(三)組織交流考察,致力於互動、交流、合作、構建交流共享平台;
(四) 開展諮詢服務、展覽、展示;
(五)接受捐贈、承辦委託;
(六)編輯出版《建設智庫》會刊、建立會員網站、官網、微信公眾號等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理事單位的信息互動,文化交流、資源互享,提高影響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行業專業協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以及城市規劃、設計、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
(四)致力於城市建設的其它所有制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本團體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六)決定本團體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權;
(七)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它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事務或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履行本團體《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不得向本團體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由11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規定的任職條件;
(三)熟悉本行業工作,在本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本團體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團體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開辦適宜的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6年7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