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是2009年8月成立的公益性社團(簡稱促進會)。促進會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以弘揚奧運精神,擴展奧運成果,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和殘奧體育事業在城市的持續發展為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Beijing Olympic C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9年8月
  • 性質:公益性社團
  • 簡稱:促進會
  • 執行會長:劉琪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口號,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北京2008奧運會、殘奧會的成功舉辦,為中國北京留下了豐富的奧運精神和物質遺產,成為北京作為奧運會舉辦城市擁有的寶貴財富。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進一步弘揚奧運精神,鞏固和擴展奧運成果,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積極推動和倡導下,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於2009年8月北京奧運會成功舉辦一周年之際成立。(簡稱促進會)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益性社團法人組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劉淇擔任促進會會長,北京市市長郭金龍擔任執行會長。首批會員63個,單位會員包括:北京市有關機構、中國奧委會、中殘聯等相關團體、致力於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北京奧運會殘奧會贊助企業及北京地區大型企業等。個人會員包括在北京2008奧運會殘奧會中做出過突出貢獻、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

建設宗旨

弘揚奧運精神,擴展奧運成果,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和殘奧體育事業在城市的持續發展,為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服務,推動北京現代發達城市和國際體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設。

業務範圍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傳承奧林匹克精神和北京奧運精神,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在城市的發展;
二、支持奧林匹克文化、教育、體育、青少年、殘疾人、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推動北京現代化發達城市和國際體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設;
三、開展與國際奧林匹克城市聯盟等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圍繞北京奧運城市發展課題,組織調查研究,積極提出建議,服務城市發展與政府決策;
五、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和殘奧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鼓勵和支持會員單位開展推動奧林匹克事業發展的相關公益活動,為其創造發展空間,搭建活動平台。

組織機構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秘書處(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中心)負責促進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5個部:綜合事務部、宣傳推广部、國內項目部、海外項目部、法律財務部,各部門職責如下:
綜合事務部:日常行政管理、綜合計畫和組織協調;
負責會議組織、公文檔案、人事管理、物資福利、黨團紀檢、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等工作。
宣傳推广部:負責制定、實施促進會總體宣傳推廣戰略;
負責促進會公共關係和媒體關係,負責宣傳品編輯製作出版和促進會官方網站、信息資料管理。
國內項目部:研究策劃、組織實施奧林匹克文化、教育、體育、環境以及奧林匹克研究等奧運城市發展促進項目。
海外項目部:促進會對外關係和對外聯絡,研究策劃、組織實施奧林匹克文化、教育、體育、環境以及奧林匹克研究等對外交流合作項目。
法律財務部:負責促進會的契約、協定、法律文書的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
負責促進中心財務、會計、稅務、保險等財務管理工作。

組織口號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的口號是:“傳承奧運,促進發展”,這句話的英文是“Carry on Olympic Spirit Build A Better City”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口號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口號

組織章程

(2009年8月6日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北京市社團辦核准生效,9月30日印發,京奧促會發〔2009〕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Olympic C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BODA)。
第二條本會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益性非盈利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弘揚奧運精神,擴展奧運成果,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和殘奧事業在城市的持續發展,為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服務,推動北京現代化國際發達城市和國際體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設。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傳承奧林匹克精神和北京奧運精神,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在北京市的發展;
(二)支持奧林匹克文化、教育、體育、青少年、殘疾人、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推動北京現代化國際發達城市和國際體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設;
(三)開展與國際奧林匹克城市聯盟等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圍繞北京奧運城市發展課題,組織調查研究,積極提出建議,服務城市發展與政府決策;
(五)促進奧林匹克事業和殘奧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鼓勵和支持會員單位開展推動奧林匹克事業發展的相關公益活動,為其創造發展空間,搭建活動平台。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實行會員制。凡熱心推廣北京奧運會成果,弘揚奧林匹克精神,承認本會章程,認同本會宗旨,贊同本會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會員義務的團體、企業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可成為促進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北京市有關機構,中殘聯等相關團體,致力於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的相關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北京奧運會殘奧會贊助企業,北京地區的大型企業等,個人會員包括在北京2008奧運會殘奧會中做出過突出貢獻、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
第八條會員的入會程式為: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本會秘書處進行資格核實;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本會活動,辦理本會委託事項;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如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理事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研究審議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安排;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代表性;
(四)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會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勝任本會領導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會成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會長。如特殊情況更換法人代表,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執行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以及其他事項;
(二)受會長委託聽取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工作匯報、指導理事會工作,決定理事會重要事項;
(三)審議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五條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受執行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組織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理事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分工開展各項工作;
(二)參與理事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相關會議;
(三)受常務副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提交理事會審議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處負責促進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5個部:辦公室、對外聯絡部、大型活動部、宣傳推广部、法律財務部。各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北京奧運會籌辦結餘資金;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規定向部分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與審計。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二OO九年八月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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