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審批

北京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提交材料,辦理時間,辦理地點,辦事流程,申請表格,

事項名稱

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審批

設定依據

1、《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部26號令);
2、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131號)

申請條件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2、身體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4、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一)企業申辦《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員就業登記表》(蓋單位公章)一份,近期二寸證件彩色照片兩張;
2、體檢證明原件(由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證明);
3、通行證、台胞證或旅行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4、中文簡歷(簡歷中時間應精確到月,須不間斷描述至今);
5、《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如境外單位派遣,需出具派遣證明和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協定,提供材料為外文,需提供本市專業翻譯公司確認蓋章的翻譯件)
6、臨時住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批准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原件和複印件(注意事項:①如為在京分支機構,還需分別提供加蓋總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批准證書複印件;②內資公司不需提供批准證書)。
(二)注意事項:
1、擬聘僱人員從事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聘用副總經理及以上職位的單位,需帶《公司章程》複印件及董事會2/3以上成員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或章程中規定負責人簽字後的任命書,決議、任命書需加蓋公章;
3、經辦人員需出示單位介紹信(加蓋公章)、工作證件及本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中介機構代辦,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外專中心

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告知

申請表格

台港澳人員就業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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