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台港澳人員就業許可是由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事項名稱,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資料,承諾時限,
事項名稱
台港澳人員就業許可
審批依據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部令第26號)
申報條件
1、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③、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申報資料
1、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法定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或回鄉證)原件及複印件;
3、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聘僱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
5、填寫完整的《台、港、澳人員在浙就業申請登記表》一式2份
6、二寸免冠近照3張;
7、填寫完整的《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申請書》1份(須加蓋單位公章);
8、擬聘僱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僱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承諾時限
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