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簡介
陳麗華,富華國際集團董事長,中國紫檀博物館館長,美國喬治亞州薩凡那藝術設計學院榮譽博士。
1988年創立富華集團,涵蓋房地產、文化藝術、資產運營管理、金融、健康等領域。2012年,首次躋身胡潤百富榜前10名;2016年以財富505億元首次成中國女首富。
1999年,創建中國第一家私人性質的國家級博物館——中國紫檀博物館。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博士、印尼前總統、民主鬥爭黨總主席梅加瓦蒂·蘇加諾普特麗、拉脫維亞前總統瓦伊拉·維凱-弗賴貝加等先後前來參觀。其珍藏的紫檀工藝品分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法國香波堡、美國史密森研究院、德國德勒斯登博物館、日本九州國立博物館永久收藏。
1999年,被美國薩凡那藝術設計學院授予“榮譽人文博士”學位,頒發“榮譽市民金鑰匙”,同年5月25日確立為“陳麗華博士日”。
2005年,被美國國家婦女藝術博物館頒發該館首個“國際文化領袖獎”,華盛頓市政廳將2005年的9月19日確立為“陳麗華博士日”。
2011年和2012年,連續兩年入選《福布斯》“全球最具影響力百名女性”。
2012年,榮膺美國《時代周刊》“全球最具影響力百人榜”。
2014年,被義大利佩魯賈外國人大學頒發金制勳章,表彰其在世界文化交流方面的傑出貢獻。
機構簡介
北京僑商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BOCC)。
北京僑商會由部分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企業家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北京僑商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企業家,通過最大限度地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僑務工作,為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貢獻力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開拓創新的道路,把本團體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團體。
北京僑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僑務工作是黨和國家一項長期的戰略性工作。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僑務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凝聚僑心、發揮僑力,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做貢獻方面,僑務工作大有作為;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方面,僑務工作大有作為;在開展民間外交、傳播中華優秀文化、擴大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友好交往方面,僑務工作大有作為。”
為了凝聚僑心、發揮僑力,充分調動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參與首都建設的積極性,1995年,我市率先在全國成立了省級的僑商組織“北京僑資企業協會”,為更好地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2007年更名為“北京僑商會”。
北京僑商會(英文譯名: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BOCC )是由北京部分僑商發起,經
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團。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企業家,及海外留學回國發展的專業人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僑務工作,為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貢獻力量。
多年來,協會從為僑服務和為首都發展大局服務出發,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僑資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自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以極大的熱情,積極參與我市的經濟社會建設,推動了首都各項事業的大發展。同時,在京僑商“以僑引台”、“以僑引外”,在促進僑居國與我市開展經濟合作、科技交流和幫助國內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僑資企業已經成為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協會在今後的工作中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一個凝聚海內外華商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一支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的積極力量,一個市政府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的得力助手。
業務範圍
(一)協調服務。協助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和對話,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需求和建議;
(二)經驗交流。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擴大會員與北京企業界的橫向聯繫,促進海內外華僑、華人間的交流、經濟交往與合作。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及僑商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為來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提供有關國家法律、政策、投資信息諮詢;
(四)聯誼活動。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一個凝聚海內外華商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一支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的積極力量,一個市政府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的得力助手,一種推動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的獨特資源;
(五)編輯專刊;
(六)根據會員企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研習班,組織研討、考察活動等;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機構章程
北京僑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僑商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BOCC)。
第二條本團體由部分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企業家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企業家,通過最大限度地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僑務工作,為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貢獻力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開拓創新的道路,把本團體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118-2號3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服務。協助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和對話,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需求和建議;
(二)經驗交流。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擴大會員與北京企業界的橫向聯繫,促進海內外華僑、華人間的交流、經濟交往與合作。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及僑商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為來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提供有關國家法律、政策、投資信息諮詢;
(四)聯誼活動。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一個凝聚海內外華商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一支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的積極力量,一個市政府最佳化首都發展環境的得力助手,一種推動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的獨特資源;
(五)編輯專刊;
(六)根據會員企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研習班,組織研討、考察活動等;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京投資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或歸僑僑眷,或在僑資企業中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廠長等高級管理職務,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熱愛祖(籍)國,關心中華民族統一大業,遵守國家法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首都經濟社會建設,為所在區域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團體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由北京市區縣僑辦主管的僑商社會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七)積極參與本團體活動的義務;
(八)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並將形成決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和提出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 3 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全體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研究制定中長遠規劃和重要工作部署,務求體現科學性和可行性,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會長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一)研究制定本會的重大事項,中長遠規劃和重要工作部署,保證常務理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二)研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人選;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本會方針、政策、決議等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四)向秘書處布置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條會長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常務副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因特殊情況並經批准後,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代表會長簽署有關契約書、協定書以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六)完成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交辦的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 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