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保護健康協會
- 依靠:依靠政府的力量、政策和資源
- 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 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協會簡介
“協會”會長主持“協會”的工作,由長年從事政府管理工作和“社團”工作的衛生管理主任醫師、教授張熙增擔任;副會長由十幾位從事健康工作的專家教授和健康產業的董事長擔任,分擔“協會”的各項工作。
“協會”還有由各方面領導100多人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和由各方面從事健康工作的200多名專家教授組成的專家委員會。
目前,“協會”除了內部工作機構外,下設:健康飲用水專業委員會、婦女兒童健康專業委員會、微生態學專業委員會、傳統養生文化專業委員會、健康就醫指導工作委員會、健康產業科學研究工作委員會、社區工作委員會等機構,分工負責專門的健康工作。
協會職能
即:六個依靠,一個整合,三個服務。
其中:六個依靠是:
一、依靠政府的力量、政策和資源;
二、依靠廣大社會人群的廣泛參與;
三、依靠社會上企事業單位的財力;
四、依靠專家和專業人員的知識和智慧;
五、依靠媒體的輿論;
六、依靠單位、社區和村落的陣地。
一個整合是:
“協會”要做好整合社會各個方面的保護健康的資源。
三個服務是:
1、為保護社會大眾的健康服務;
2、為健康產業興旺發達服務;
三、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服務。
協會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是北京衛生保健工作者發起,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和任務
本團體的宗旨:崇尚科學,倡導文明,保護生命,促進健康。
本團體的任務:本團體面向社會大眾,尤其是面向“亞健康”人群,堅持以“健康為中心”,通過開展各種保護健康科普教育及服務活動,積極推動“疾病醫學”向“健康醫學”轉化,為提高社會大眾健康素質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紅十字會、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所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的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團體在保護健康領域承擔政府社會大眾、社會單位之間橋樑作用。
本團體工作人員自覺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為社會文明作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策劃組織涉及保護健康相關領域的各類科普教育活動,例如舉辦有關公共衛生、環境保護、養生保健、疾病預防、合理用藥和合理使用保健產品等方面的科普講座;
(二)充分發揮保護健康領域各方面專家的作用,整合各種保護健康的社會資源,開展保護健康的科學研究,促進保護健康領域的科技進步及科研成果轉化;
(三)培訓保護健康專業人員,開展保護健康領域的服務以及科普宣 傳諮詢等項工作;
(四)編輯發行保護健康報刊,開辦保護健康網站,組織編著保護健康的叢書、光碟等科普讀物;
(五)支持、指導興辦保護健康相關產業,協助政府最佳化保健品市場;
(六)開展保護健康領域其它相關服務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的條件是: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社會或在本團體開展工作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熱心公益事業和保護健康工作,願意支持、資助保護健康事業;
5、交納會費;
6、具備以上五條的,有合法資質、有良好信譽、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事業單位和從事保護健康的產業單位;
7、單位會員需每年審核一次,審核後可繼續。如果有違本團體章程或其它不良行為的即取消單位會員資格。
(二)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的條件是: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社會或在本團體開展工作的領域內具有較好的影響;
4、熱心公益事業和保護健康工作,願意支持、參加保護健康事業;
5、交納會費;
6、具備以上五條的,有良好信譽的醫藥、衛生、保健界的專家學者、社會各界有志健康事業的活動家、醫藥衛生及保健工作者、保護健康業的企事業家、科普作家、新聞記者和嚮往健康的人員等。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交入會申請書;
(二)辦公室進行審查,報會長審批;
(三)提交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在履行本團體批准程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本團體名義在本團體授權範圍內開展其單位工作;本團體有責任幫助單位會員合理合法地發展業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聲譽和團結;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事先提交書面報告,由辦公室提交會長辦公會共同研究同意後,履行退會手續。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不得再使用本團體會員的名義或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第一屆為會員大會,參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或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可以修訂、完善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檔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團體違紀問題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等人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相關職權和下列職權。常務理事會實行“民主決策、會長負責”的原則。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即行取消常務理事的資格。
其職責有:
(一)接收入會會員和除名的備案;
(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每年向理事會匯報一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緊急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保護健康事業,在社會和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為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落實工作。副會長管理部分工作;
(二)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處理本團體日常工作;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團體簽署檔案;
(五) 決定本團體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副秘書長。秘書長由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會領導提名,經協商後由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副秘書長分管一部分工作。
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協助會長協調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可以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可以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具體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聘請社會上支持保護健康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本團體聘請社會各界支持保護健康工作的各級領導組成本團體的“顧問委員會”支持本團體開展工作;
本團體吸收社會各界有益人類健康的著名專家、學者、有志之士組成本團體“專家委員會”,建立本團體高水平的學術平台和科學技術平台。
四、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監事長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屬實體上繳管理費,合作實體分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用於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專兼職工作人員勞務報酬和社會福利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2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原則通過。
2005年7月16日經常務理事會修訂完善。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