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在北京市民政局備案的非營利性企業社團組織。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由與頸腰椎保健行業相關的養生、保健、美容、護理和科研院校及健康相關領域的企業家、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聯接保健、養生、足療、美容、護理行業經營者的紐帶,是推動發展傳承我國傳統頸腰椎保健護理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的宗旨: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北京區域範圍內頸腰椎保健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頸腰椎保健行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保健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北京區域範圍內頸腰椎健康推廣行業的復興和品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頸腰椎保健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 外文名:BeijingHealth PromotionAssociationof cervical spine
  • 成立時間:2014年
  • 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在北京市民政局備案的非營利性企業社團組織。
協會地址:
華業國際中心A座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由與頸腰椎保健行業相關的養生、保健、美容、護理和科研院校及健康相關領域的企業家、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北京市民政局備案信息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是聯接保健、養生、足療、美容、護理行業經營者的紐帶,是推動發展傳承我國傳統頸腰椎保健護理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的宗旨: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北京區域範圍內頸腰椎保健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頸腰椎保健行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保健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北京區域範圍內頸腰椎健康推廣行業的復興和品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頸腰椎保健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由有志於推廣頸腰椎健康的專家、學者、取得與頸腰椎健康相關執業資質的從業者及取得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頸腰椎健康工作的法人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本市從事頸腰椎健康工作的專家、從業者,進行頸腰椎健康保健的科學知識普及、宣傳工作,舉辦頸腰椎健康科普公益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健康講座,提高人們生活健康質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9號華業國際A座209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頸腰椎健康科學理論、方法與策略的研究以及各種形式的健康學術活動,為政府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等提供技術諮詢及政策建議。
(二)開展大眾頸腰椎科學知識傳播活動,向社會提供預防保健的相關知識,推廣頸腰椎健康保護的成果。
(三)開展健康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頸腰椎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廣大民眾中推廣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
北京頸腰椎健康推廣協會LOGO
(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五)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頸腰椎健康科學技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六)開展國內國際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
(七)推廣頸腰椎健康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諮詢。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取得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頸腰椎健康工作的法人單位
個人會員:取得與頸腰椎健康相關執業資質的從業者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頸腰椎健康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8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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