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理念,目錄,入學,報到與註冊,學制、考勤與課程考核,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附則,

理念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照教育部2005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目錄

入學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應當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一周內,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複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報到與註冊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憑學生證和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資助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減免學費、申請貸款或者緩交手續後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註冊。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條 不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下次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學制、考勤與課程考核

第七條 本科標準學制建築學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培養計畫規定學分的學生可提前畢業,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延期畢業。學生在校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兩年。
第八條 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必須提交申請,請假5日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批,5日以上由教務處審批。無故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條 課程考核按《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條 未受過紀律處分的本科二年級及以下在冊學生(不含定向生和委託培養生)均有申請參加一次轉專業考核的機會。
第十一條 轉專業一般在每學年春季學期提出申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 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2、 學院根據專業要求進行綜合水平測試,結合教學資源情況,確定擬接納轉入專業學生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後進行公示,並接受學生的署名書面申訴或舉報。
3、 經主管校長批准後,最終確定轉專業的學生名單,由教務處修改相應的學籍信息並通知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對於學有專長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按照《北京交通大學學有專長學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於在校期間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學生,原則上在第五學期(含第五學期)以前,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擬轉入學院考核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轉入另一專業。
第十四條 轉專業的學生,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後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學分是否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畫的要求,由轉入學院認定。
第十五條 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 外校學生轉入本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同省市轉入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申請轉入我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3、 應予退學的;
4、 應予開除學籍的;
5、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可以休學;
第二十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休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二十二條 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二十 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併到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分制條件下修讀課程的基本規定》;
2、 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 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 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的;
7、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學生工作處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交學生本人的,可送交學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簽收,或郵寄至學生指定的通信聯絡地址並在校內布告欄公告。
第二十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取得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 在計畫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畫;
2、 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就業管理部門納入學生就業指導計畫。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延期畢業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及教務處批准後,編入下一年級的相應班級,並報就業管理部門備案。延期畢業的學生,在延長期內的有關學籍管理辦法與標準學制年限內的學生相同。
第三十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頒髮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按標準學制年限結業的學生,結業時只有兩門及以下課程未取得學分或畢業設計(論文)未通過的,可在結業離校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但只有一次機會。課程考核成績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的,可換髮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五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輔修其他專業,達到該輔修專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髮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後由教務處負責辦理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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