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管理法

《化學物質管理法》,對天然的或者通過化學反應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進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又稱化學品管理法。見有毒有害物質管理法。為防止農藥通過飲水、植物、動物進入人體、畜體,造成急性或慢性積累中毒而制定的關於農藥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法規的總稱。它是隨著農藥的廣泛使用而產生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物質管理法
  • 所屬學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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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0世紀 80年代初期,國外農藥總產量以100%有效成分計算約為200萬噸,品種為1300餘種。美國使用農藥多,有關立法也較為完備。
1910年制定《聯邦殺蟲劑管理法》,1947年制定《聯邦殺蟲、殺菌和殺鼠劑法》,要求農藥標籤必須列出詳細使用方法及危險警告。除標明的用途外,禁作其他使用。
1972年美國環境保護局又訂立了《聯邦環境農藥管理法》,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例如對毒理學資料,50年代只要求提供急性、亞急性毒性數據,70年代還要求提供慢性毒性、繁殖致畸以及對水生生物、鳥類的毒性數據等。對生態學影響,50及60年代均未提及,70年代則要求提供環境中穩定度、動態和積累以及對所有非目標生物種的影響。   
1982年10月,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羅馬召開了農藥登記要求國際協調第2屆政府磋商會議,該會秘書處曾調查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33個國家,其中有31個國家制定了農藥管理法。   
中國從1978年恢復了農藥檢定所,1982年 4月由農業部、林業部、化學工業部、衛生部、商業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共同頒發了《農藥登記規定》。此前,1974~1978年農業部曾組織有關單位在廣泛開展研究的基礎上, 先後制定了兩批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1982年6月,農牧漁業部和衛生部又聯合頒發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對農藥的採購、運輸、保管、使用時的安全防護措施,施藥人員的選擇等作了具體規定。對於外國廠商的農藥,還規定其套用效果和殘留方面的資料,需在中國兩個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兩年試驗並取得合格的實驗結果,方得進口。改變劑型或變更使用範圍須申請補充登記,外國農藥在中國登記有效期為5年。

閱讀歷史

化學物質管理法 化學強化分離 有毒有害物質管理法 化學品管理法 化學劑灼傷 可燃有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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