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是2020年10月1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in laboratory
  • 標準編號:T/LZZLXH 036—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 實施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次仁卓嘎、洛桑卓瑪、何天文、龍莎莎、辛雙陽、徐施鑫、索朗平措、米瑪拉姆、鄧杏娟、買秀蘭、趙明、葉國林。

起草單位

西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林芝市質量計量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檢測所、重慶喜信科技有限公司、林芝市質量協會。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人員、制度、設施設備、使用管理、儲存、廢棄化學品處置和應急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林芝市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業企業實驗室。

主要內容

5 設施設備要求
5.1 有可燃氣體使用、產生的實驗室不應設吊頂。
5.2 實驗工作區和辦公休息區應隔開設定。
5.3 實驗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採用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
5.4 實驗室建築設施及其他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的要求應符合JGJ 91和GB 50016的規定。
5.5 危險化學品儲存櫃設定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暖氣等熱源,保持通風良好,不宜貼鄰實驗台設定, 也不應放置於地下室。
5.6 在使用氣體的實驗室應設通風系統,宜配備氧氣含量測報儀。
5.7 在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實驗室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且與風機聯鎖。
5.8 使用氣體應配置氣瓶櫃或氣瓶防倒鏈、防倒欄柵等設備。氣瓶設定在室外,應設在避雨通風的安全區域。實驗室內使用後的氧化性廢氣、可燃性廢氣、毒性廢氣、腐蝕性廢氣應分別引至合適的處理設備處理。
5.9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實驗室應按照HG 20571的要求設計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
5.10 應根據GB 17914、GB 17915和GB 17916中規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學品、腐蝕性化學品和毒害性化學品的滅火方法,針對實驗室使用的化學品的危險性質,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位置定位設定以下消防器材:
(1)滅火器;
(2) 滅火毯;
(3) 砂箱;
(4) 消防鏟;
(5) 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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