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管理法

化學品管理法

化學品管理法,對天然的或者通過化學反應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進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又稱化學物質管理法。見有毒有害物質管理法。防治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和其他生物,對其進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品管理法
  • 別名:化學物質管理法
有關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化學物質管理法 
又稱化學品管理法。是對天然的或者通過化學反應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進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化學物質對環境和人體的危害日益明顯的情況下逐步發展起來的。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化學物質管理法或化學物質污染控制法,如法國的《化學物質控制法》、瑞典的《化學品管理法》、日本的《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控制法》、丹麥的《化學物質及製品法》、德國的《危險物質防護法》等。國際社會也制定了控制化學物質的條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還主持制定了《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倫敦準則》,並起草了《關於化學品管理立法模式》。中國雖無化學物質污染控制的綜合性立法,但已制定了一些有關化學物質污染控制的法規和規章。如1987年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94年的《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等。其中主要的管理措施有:對化學危險物品實行嚴格的管理,包括控制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貯存、經營、運輸和裝卸;對監控化學品實行特殊管理;要求某些嚴重污染環境的化學物質生產採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對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嚴格管理。 圖1 一輛滿載液氯的槽車發生車禍,造成氯氣泄漏,急救人員正在處理事故現場   
農藥管理法 
為規範農藥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進出口,防止農藥造成污染危害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許多國家都對農藥單獨立法,如荷蘭的《農藥法》,日本的《農藥控制法》,美國的《聯邦環境農藥控制法》。中國雖無專門的農藥污染防治法律,但已制定了一些農藥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例如,1982年6月5日農牧漁業部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規定了農藥的使用範圍,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類;還規定了農藥的安全購買、運輸、保管和使用。1997年5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的管理措施主要有: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許可證制度,農藥經營許可證制度,根據農藥毒性的大小限制農藥的使用範圍,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農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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