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試行辦法》在1995.08.3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試行辦法》在1995.08.31由化工部頒布。
《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試行辦法》在1995.08.31由化工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保證化工建設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化學工業建設監理單位資...
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保證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並經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按專業設定崗位。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設部頒布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二、將《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規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設定和管理,現將《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2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基本概念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
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的規定,現將2003年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註冊條件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者必須具備的三項條件。二、註冊程式和要求 今年監理工程師註冊,仍由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相關介紹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水利工程專業類別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後,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執業活動的人員。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利監理工程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
2020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為10月17、18日。2021年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是10月23-24日。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專業配套,其中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3人;3.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4.一般應當監理過5個一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或者2個一等工業、交通建設項目。(二)乙級:1.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監理工程師註冊備案與管理工作,辦事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監理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先申請註冊,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維護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四)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第七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本部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二)審批直屬的乙級、丙級監理...
(二)負責本市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三)負責中央各部門所屬監理單位和外省市監理單位,港、澳、台地區以及外國監理單位在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管理;(四)負責本市監理工程師的培訓、資格審定和執業註冊的管理;(五)負責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六)調解監理爭議,調查處理重大監理事故;(七)檢查處理違法的監理...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設計、施工管理實踐經歷,獲得公路、水運工程工程師或相應的任職資格已二年,經交通部組織的監理工程師統一培訓或交通部認可的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三)曾在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過施工監理工作。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尚未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註冊條件,因需要已確定在某...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樑。它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築法規。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契約的履行,主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