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網站名稱:包養網
- 上線時間:2010年5月
- 網站類型:最大的富豪包養網站
- 網頁特點:網站內容被分為“投資人、導演
包養定義,網路驚現,網頁特點,合法性,網友質疑,所謂“服務”,社會評論,網友評論,律師說法,
包養定義
指有錢階級與無產階級雙方簽訂或達成有關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口頭協定或非法承包契約,在承包期間履行義務及隸屬關係。
包養是後小資時代追尋物慾奢侈的便捷通道。
包養本身可以被視為對舊社會三妻四妾的一種復辟,只是差別在於在現時包養尚處於地下階段。被包養者的地位還遠不如舊社會。
網路驚現
2010年5月,有大部分QQ群流傳一個名叫“包養網”的網路地址,該網號稱“中國最大的富豪包養網站”:將嚴格保密當事人信息,為單身富豪與美女、帥哥搭建一個相識的平台。
網頁特點
打開包養網網址,包含“包養網”三個大字的LOGO赫然入目,頁面描述為“中國最大的富豪包養網站”。
網站內容被分為“投資人、導演、社會名流、富二代,女星、女演員、模特、空姐、校花美女,女企業家、女富豪、富孀、名媛,男模、帥哥、風流才子”這樣四大類,個人信息和圖片一覽無遺,有的是真人照片,有的是豪華跑車。其中最早的一條信息發布於2010年4月30日,所有信息的責任編輯人均為“admin”。
站內還提供了互動板塊,提供會員註冊、評論等服務,並根據網友的點擊量進行了排名,其中前三名分別是玉器出口公司女董事長(點擊1375、評價59),浙江某鞋業集團女董事長(點擊1757、評價36)、上海女企業家(點擊658、評價19)。
在網站的最醒目位置,打出了“出於隱私保密需要,大量富豪信息請聯繫本站”這樣的標語,點擊進入後是一份觸目驚心的“包養契約”。契約被命名為“私人助理勞動契約”,甲方為“富豪方”,乙方為“帥哥美女方”。契約中對工作內容這樣描述:“包括對外聯絡、日程安排、雜務處理、形象打扮、生活起居護理。”契約還對勞動紀律和福利待遇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合法性
關於利用“包養”的合法性問題,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律禁止單身、離異或喪偶的人士的“包養”行為,單身、離異或喪偶的人士的“包養”行為即是自由,該網站利用“包養”噱頭也是自由。
但關於禁止包養的法律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網友質疑
“包養網”的出現在網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質疑之聲鋪天蓋地而來。
“這種網居然都能備案。”有細心的網友注意到網頁下方注有“京ICP備09039624”的字樣。通過備案系統網站查詢證實,該備案號並不存在。還有網友擔心這一網站可能存在詐欺行為:“裡面有很多信息都對不上號,會不會是騙人的。”向北京網際網路違法不良信息舉報了這一網站,尚未得到任何回復。
還有網友直接通過聊天工具已經不能傳送該網站的地址,但是通過搜尋,“包養網”均能在第一頁找到。其中百度搜尋頁面對“包養網”的描述是“中國最大的成功人士與紅顏知己相識、相知、相伴的鵲橋!”
對於這,網路警察認為:包養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並沒有對應的法律來約束,網站的存在性質相當於普遍存在的婚介網站,收取介紹費也是正常現象。“由於目前尚不能斷定是否屬於不良信息,還需要進行調查。如果能依照相關法律來處理,那么我們會對此做出處罰。”
所謂“服務”
點開“女企業家/女富豪/富孀/名媛”這一欄,在公布的信息中,“浙江某鞋業集團女董事長”、“某玉器出口公司女董事長”人氣最高,點擊率分別高達1340、1116次。信息顯示,“鞋業集團女董事長”37歲,資產規模高達5億,年收入4千萬元以上,並在杭州、南京、上海有多處豪宅。
該網站聲稱,為保護當事人權利,可為富豪與美女簽訂“私人助理勞動契約”。而網站的第一條就是“私人助理勞動契約”的詳細內容:被包養美女帥哥的工作內容包括對外聯絡、日程安排、雜務處理、形象打扮、生活起居護理,且“無義務提供任何形式與性有關的服務”。 按網站所提供的信息,通過QQ聯繫上了該網的客服,對方表示若介紹他人註冊並被成功包出,介紹人可獲得8000元的中介費。當問到“無義務提供任何形式與性有關的服務”是否受到保護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契約可提供認識富豪的機會,“有的事大家心裡有默契就行了”。
社會評論
網友評論
有網友看了此網站後表示,這個網站極有可能是個“釣魚”網站,應該是詐欺團伙利用從網路上找到的一些資料行騙。眼尖的網友甚至看到了前段時間火爆網路的“中國第一車模”獸獸的照片和其個資料。網友分析認為,作為一個公眾人物,獸獸不太可能在這類網站發布自己的個人信息,很可能是有人盜用獸獸的照片和資料行騙。
律師說法
建議取締此類網站: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認為,從形式上說,法律僅能對當事人雙方的財產關係進行約束,而不能對人身屬性有所控制。包養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是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精神所唾棄的陋習,故包養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此產生的契約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