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維護菜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修改說明,

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805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8月14日包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維護菜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菜田,是指本市規劃專門用於商品蔬菜生產以蔬菜科研、教學、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耕地。
第三條凡在本市進行菜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菜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計畫、財政、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菜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田的保護建設管理
第五條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建設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
本著菜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的原則,根據城市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菜田面積總量控制。後備菜田面積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不少於菜田總面積10%的比例在耕地中劃定。因人口增長和征占用土地造成菜田面積減少的,應當及時在後備菜田中補足。
本市菜田均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扶持菜田建設,保護菜農利益方面,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各級財政逐步增加對菜田的資金投入;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扶持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三)對生產無污染、無公害蔬菜和直接銷售蔬菜的菜農,給予優惠照顧;
(四)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鼓勵菜農積極參加蔬菜風險保險,引導蔬菜經營者和菜農通過簽定契約的方式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係。
第七條菜田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運輸便利,排灌暢通;
(三)土壤適宜種植蔬菜;
(四)附近無污染源。
第八條取得菜田種植權的菜農,有義務保證常年種植蔬菜,不得棄耕撂荒;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將菜田改種其他農作物。
第九條征占用菜田,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要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第十條征占用菜田者,除依法支付補償費用外,必須開發與所征占菜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新菜田;沒有條件開發新菜田或者開發的新菜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拖欠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一條經批准征占用的菜田,一年內不使用又可以種菜的,應當由原種菜者繼續種菜,也可以由征占用單位組織或者委託他人種菜;一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閒置未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繼續作為菜田,恢復蔬菜生產。
第十二條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同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徵收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要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新菜田開發、老菜田改造、菜田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技術推廣、科學研究等,不準挪作他用。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由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菜田的基礎設施和園藝栽培設施。在菜田內或者周邊地帶施工的建設單位,開工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菜田的基礎設施。因施工導致菜田的種植條件惡化或者影響基礎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給予補償和修復。
第十四條在菜田防護區域內不得新建有可能污染菜田的工程項目,其防護區域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予以確定。對菜田已構成污染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關閉。
鼓勵菜田施用經發酵無害處理的農家肥和用無污染的地表水、井水灌溉;嚴禁使用未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灌溉菜田。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菜田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二)排放、堆放、傾倒有害物質;
(三)在菜田內擅自挖砂、取土;
(四)損壞菜田基礎設施和園藝栽培設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菜田的;
(二)擅自挖砂、取土毀壞菜田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菜田已造成污染的單位未在限期內治理或者轉產、搬遷、關閉的;
(二)在菜田中堆放、排放、傾倒有害物質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菜田棄耕撂荒或者擅自改種其他農作物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蔬菜生產;損壞菜田基礎設施和園藝栽設施的,由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以損壞設施價值3至5倍罰款;使用禁用農藥和其他化學藥品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其工作人員在菜田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菜田規劃區外種植蔬菜的耕地,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蔬菜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副食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市菜籃子工程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蔬菜生產連續16年獲得豐收,品種不斷增加,質量不斷提高,不僅滿足了市區百萬人口的供應,還近銷毗鄰盟市,遠銷北京、香港等地,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繁榮穩定做出了貢獻。據統計,1997年我市菜田面積10萬畝,主要集中在近郊,總產量41.5萬噸,商品量34萬噸,城市人均占有284公斤。
我市菜籃子工程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城市建設征占用菜地逐年增加,影響了菜田的穩定。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我市城市建設每年征占用菜地1000畝左右,主要在近郊,以老菜地為主。而新開發菜田達到穩定生產期一般需要2—3年的時間,費 用比過去成倍增加。二是程度不同的存在一些違法占用菜田的現象,亂批地、越權批地時有發生。三是由於徵收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不到位或使用不當,使新菜田開發建設步伐緩慢,開發出的新菜田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建設跟不上,不能發揮其正常功能和作用,影響了蔬菜生產的發展。四是“三廢”污染嚴重,污染面積占全市菜田總面積的7.3%左右,嚴重影響蔬菜的質量和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五是菜田的保護建設管理還存在無法可依。保障城市居民吃菜是一件大事,把多年來好的經驗進行總結,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進行規範,是很有必要的。
為了加強菜田的保護建設管理,進一步促進我市蔬菜的生產,把菜田保護建設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這對於促進我市蔬菜乃至整個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關於條例的結構和內容
   條例共四章二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主要對立法的目的和依據,菜田的內涵,條例的適用範圍及執法主體、有關部門的職責等作出了規定。本章規定市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菜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計畫、財政、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菜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菜田的保護建設管理共十條。這一章一是規定了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建設應納入我市發展總體規劃和菜田面積實行總量控制,堅持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的原則及本市菜田均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二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扶持菜田建設,保護菜農利益方面應當採取的措施和菜田建設應當符合的要求。三是為了保證城市供應,規定了取得菜田種植權的菜農,有義務常年種植蔬菜,不得棄耕撂荒和擅自改種其他農作物。四是強調了征占用菜田者應辦理審批手續和依法履行的義務。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拖欠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五是對征占用菜田閒置不用的作了規定。六是規定了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及程式。七是對菜田的基礎設施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八是對造成污染菜田的可能進行了限制。
第三章法律責任共五條。本章主要對破壞菜田造成後果的行為人和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附則共四條。這一章規定了規劃區外種植蔬菜的耕地參照本條例執行和本條例解釋權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條例實施的時間。
三、建議本次會議批准本條例
   本條例已經包頭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包頭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並通過。我們認為條例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範的事項比較單一,符合包頭市的實際,經過多次反覆修改基本成熟。同時我們也感到,在國家和自治區還沒有出台有關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之前,這個條例規範的內容可能還不夠全面,有些條款還不夠具體,這些有待於通過實踐不斷補充、修改和完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菜田保護建設管理條例》。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結合包頭市的實際,為加強菜田保護、建設和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維護菜農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是非常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時認為,條例結構合理,內容明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批准施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農牧業委員會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經主任會議研究討論,認為條例已經成熟,建議本次會議批准。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條例的修改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城市人口”概念包括流動人口,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了其後“(包括流動人口)”的內容,增加了“增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的內容,同時將本款的“人口自然增長”改為“人口增長”,本條的文字也作了相應修改。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增加了“生產無污染、無公害蔬菜”的內容;第(四)項增加了“鼓勵菜農積極參加蔬菜風險保險”的內容。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增加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要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內容。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和相關的排灌系統、道路等”。
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十五條不屬於法律責任的內容,將該條併入了第二章。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使條文順序更符合邏輯結構,將原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位置互換。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去了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例的文字和表述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和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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