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

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
(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
第三條禁牧、休牧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恢復生態與兼顧農牧民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領導,將禁牧、休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包頭分局負責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頭市區域內禁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享受國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態保護禁牧補助獎勵政策的草原區域;
(二)天然林、林業工程項目區;
(三)自然保護區內依法應當禁牧的區域;
(四)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區域。
實行休牧的區域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在禁牧、休牧區域設立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
第八條在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態補償機制,並將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的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應當實行舍飼圈養。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草原禁牧、休牧區域實施捨飼圈養的牧民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
第十二條旗縣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合理利用草原試驗示範、標準化養殖示範、草牧業試點示範等項目。
禁牧、休牧活動涉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區域內農村牧區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牧民增收。
第十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禁牧、休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整改。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巡查、舉報制度,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制,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為舉報的組織和公民保密。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的草原放牧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每個羊單位三十元的罰款;在其他禁牧、休牧區域放牧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每個羊單位三十元的罰款;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禁牧、休牧規定的行為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羊單位”是指牲畜的計算單位。一隻羊等於一個羊單位,一頭牛等於五個羊單位,一匹馬等於六個羊單位,一頭驢等於三個羊單位,一匹騾等於五個羊單位,一峰駝等於七個羊單位。
第十八條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在禁牧、休牧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過程中失職,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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