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辦法

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辦法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0.31
  • 實施時間:2014.10.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包頭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模範地遵守、積極宣傳貫徹憲法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的聯繫,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開展的各項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職務,為代表的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閉會期間,市人大代表的主要職責
第四條 傳達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積極參加市人大代表中心聯絡組和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
第六條 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單位集中組織的視察和調研活動。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列席常委會、專委會會議,參加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立法活動等。
第七條 密切聯繫原選舉單位,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如實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章 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組織形式
第八條 選舉單位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建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推選組長一名,副組長一至二名,配備聯絡員一名。
代表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代表學習;開展視察活動;聯繫人民民眾,體察民情,反映人民民眾的願望和要求;幫助代表履行職責。
堅持代表活動日制度,代表小組城區每季度至少活動一次,農牧區每半年至少活動一次。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5日為“代表活動日”。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意願和專業特長,組建代表專業小組。代表專業小組在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組織協調下開展活動。
第九條 代表人數較多的選舉單位組建市人大代表中心聯絡組。
中心聯絡組一般由旗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代表小組組長組成,可聘請一至二名聯絡員。中心聯絡組的主要任務是:溝通市人大常委會與代表小組的聯繫;組織中心聯絡組成員的學習;協調各代表小組的活動;組織交流代表活動的經驗;協調代表持證視察,了解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組織代表開展集中視察、調研和其他代表活動。中心聯絡組每季度至少活動一次。
第十條 視察、調研活動。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或者其他需要在較大範圍視察、調研的問題,要組織代表開展集中視察或專題調研。代表小組或聯組也可組織視察。代表在視察中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應經常和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繫,在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區密切聯繫人民民眾,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通過走訪、座談等形式,聽取人民民眾對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章 閉會期間代表持證視察
第十二條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市人大代表持證視察。
第十三條 代表持證視察主要是了解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和部門、單位在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政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方面的情況;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生產、生活及社會生活方面的問題;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代表認為有必要了解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以內的其他問題。
凡涉及與代表本人、配偶、子女和直系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問題,不得列入持證視察範圍。
第十四條 代表持證視察應當講求實效,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則,採取小型、靈活、多樣方式進行。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問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進行集中視察。
第十五條 代表持證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六條 代表持證視察結束後,應當將視察情況的報告及所形成的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要對這些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真登記,並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對代表視察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由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及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代表持證視察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五章 閉會期間代表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轉辦、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 對代表在執行職務和持證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被視察單位職責範圍的問題,有關負責人應噹噹場答覆代表,當時無法答覆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在一個月內認真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十九條 代表在持證視察中提出的需要由市級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由代表寫成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按照《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的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交由相關的機關和單位辦理,並由辦理機關和單位在規定時限內答覆代表。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要有專人負責。辦理結果必須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並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和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直接向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反映,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可提出意見,交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答覆代表。對在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中有意推諉、拖延和不主動作為,代表不滿意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予批評教育,並督促改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大代表和閉會期間代表執行職務的辦法》、《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證視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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