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容器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

包裝容器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

本標準按照 GB/T 1. 1 — 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 GB/T 19161—2008 《包裝容器 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本標準與 GB/T 19161—2008 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在“規範性引用檔案”中增加和變更了部分引用標準;———增加了“滿載容量”的定義;———“性能試驗”部分增加了“振動試驗”;———附錄 A “標記”部分增加了內容器標記和最大允許堆碼負荷標記。本標準由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9 )提出並歸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裝容器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
  • 國標號:GB/T 19161—2016
  • 裝幀:平裝
  • 紙張:膠版紙
  • 開本:16
  • 出版社:國家標準出版社
  • 語言:簡體中文
範圍,引用檔案,產品分類與結構,要求,檢驗規則,標記、運輸、包裝、貯存和使用,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的產品分類與結構、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記、運輸、包裝、貯存和使用。本標準適用於盛裝液體產品、由剛性塑膠內容器(以高分子量高密度聚乙烯為主要原料)和鋼質外框架構成的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2828. 1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 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 AQL )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GB/T 4857. 3 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 3 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 4857. 5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T 17344 包裝包裝容器氣密試驗方法
GB 19434 危險貨物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安全規範
GB 19434. 6 危險貨物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安全規範 性能檢驗
術語和定義
GB 19434. 6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 composit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由鋼質結構外框架和剛性塑膠內容器及其輔助裝置構成,其結構的特點是外框架和內容器組成單一的整體,並在儲運過程中作為整體使用。
滿載容量 brimful capacity
包裝容器處在其正常灌裝位置時,從設計的灌裝孔灌注到溢出時,所灌注的水的最大容量值。

產品分類與結構

塑膠內容器規格按公稱容量可分為820L 、1000L 和1200L三種。特需類型的,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底盤根據其採用的材料可分為鋼底盤、鋼木複合底盤、木底盤、鋼塑底盤和全塑底盤等。
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a ) 塑膠內容器不應與鋼質外框架摩擦而導致內容器材料的損壞;
b ) 塑膠內容器始終在鋼質外框架中;
c ) 各項部件的裝配方式在使它們在塑膠內容器與鋼質外框架之間的聯接允許有相對伸縮或移動的情況下不應受到損壞;
d ) 用於盛裝危險貨物的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結構的設計和製造應符合 GB19434 和 GB19434. 6有關檢驗安全規範的要求。
密封墊圈應採用不受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內裝物腐蝕的材料製造。
所有輔助裝置應裝在恰當的部位並加以防護,如裝有側底部排液閥門,閥門在關閉位置時應能夠加以緊固,而且整個卸貨系統應有適宜的保護以防損壞。
塑膠內容器應使用高分子量高密度聚乙烯為主要原料,可加入適當的添加劑。材料應有足夠的衝擊韌性、拉伸強度、耐環境應力開裂性和充分的抗老化性能,並考慮低溫性能。在正常運輸條件下,所裝物質的任何滲透不應構成危險。使用者應注意內裝物與塑膠內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除同一生產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剩餘物料及未曾使用過的內容器回收再破碎料外,任何舊塑膠材料不得用於製造內容器。
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可以根據需要配置減壓裝置,以防止使用過程中內壓過大導致內容器破裂。

要求

外觀要求
塑膠內容器應無砂眼、無塑化不良,外壁應光潔,口部平整,飛邊修光。氣泡不多於兩個,泡徑不大於 2mm ,泡間距大於 50mm ,氣泡不在螺紋處和底部。雜質長度不大於 4mm ,不穿透容器壁,分散分布。容器內應清潔乾燥、無雜物。
鋼質外框架外形應規整,焊接點無脫落、無毛刺及嚴重機械損傷,無明顯凹癟或凸台。鍍鋅層或油漆層應平整光滑,無氣泡、起皺和脫皮等缺陷。
衛生性能
用於盛裝食品包裝時,塑膠內容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衛生標準規定。

檢驗規則

檢驗分類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
產品交貨應按批檢驗,同一規格、相同配方的產品至少為每月一批,每批數量不超過10000隻。按規定的中氣密性能的規定進行檢驗。採用 GB/T 2828. 1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
型式檢驗
按規定進行全項目檢驗,每項試驗抽取樣品3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 ) 正式生產後,如鋼質外包裝或塑膠內容器的結構設計、材料牌號、加工工藝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 用戶提出要求時;
e )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f )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1次。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的判定規則:
按本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當不合格數大於或等於表 10 規定的不合格數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型式檢驗的判定規則:
各項檢驗時,當一個樣本不合格則該項不合格,如一項不合格為該批不合格。
不合格批中的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經剔除後,再次提交檢驗,其嚴格度不變。仍不合格時,判定該批為不合格品。

標記、運輸、包裝、貯存和使用

標記見附錄 A 。
運輸
運輸中應避免摔跌,避免與堅硬銳利物品碰撞。
包裝
複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無外包裝。也可按用戶要求確定。
貯存和使用
應存放在清潔、遠離熱源的地方,避免曝曬。自生產之日起,產品的貯存保質期為2. 5年。
盛裝危險貨物的複合中型散裝容器的使用應符合 GB 19434 的有關規定。
產品灌裝溫度為不超過 60℃ ,儲存溫度為 40℃ 以下、-18℃ 以上。
產品在灌裝時應有足夠的預留容量以保證容器在平均溫度 50 ℃ 時,充灌量不超過其滿載容量的 98%。
當產品的結構由於撞擊(例如事故)或其他原因損壞時,應予以修理,然後進行規定的全部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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