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區人民檢察院

包河區人民檢察院

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前身為郊區人民檢察院。1959年4月,成立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時任郊區公安分局局長陳躍兼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河區人民檢察院
  • 時間:1959年4月
  • 前身為:郊區人民檢察院
  • 地區:包河區
發展,內設機構,

發展

1960年6月,合肥市將郊區轄區分別劃歸東、西、南、北城市人民公社。1961年2月,北市區人民委員會成立後,建立北市區人民檢察院。1963年5月撤銷北市區人民委員會成立郊區區公所,同時撤銷北市區人民檢察院。
1978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各級黨委抓好檢察機關組建工作。1979年3月籌建郊區人民檢察院,次年元月對外辦公。人員編制6名,其中檢察長1名。
1980年元月檢察院受理案件,設刑事檢察、經濟法紀檢察、辦公室,人員編制17名,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2名。
1981年1月,檢察院內設刑事、法紀、經濟、秘書4個股。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決定》,嚴打整治鬥爭期,檢察院編制增加到25名。
1984年4月,檢察院內設秘書科、經濟檢察科、刑事檢察科和法紀檢察科4科,人員編制34名。
1985年,檢察院設立監所檢察科,編制由34名調整為40名。
1986年,檢察院設立調研室和監所檢察科,人員編制44名。
1990年5月,檢察院撤銷經濟檢察科、刑事檢察科、秘書科。設立刑事檢察一科和二科、辦公室、政工科、反貪污賄賂工作局(以下簡稱反貪局)。反貪局內設經濟犯罪偵查隊、經濟罪案舉報站和駐區稅務檢察室。人員編制50名。
1994年9月,撤銷調研室,設立控告申訴檢察科。同年7月,在合肥淝河汽車製造廠、合肥江淮汽車製造廠設立兩個檢察室,1995年4月撤銷。
1996年7月,檢察院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
1997年11月,檢察院內設機構11個、人員編制58人。內設機構:辦公室、政工科、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法紀檢察科、反貪局(反貪局下設偵查一科、二科和綜合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與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技術裝備科、監察室(紀檢組)等。領導職數24名(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檢察長助理1名,按院領導副職級別配反貪局局長1名、檢察員3名、紀檢組長1名、科室局部門領導職數14名)。

內設機構

2002年3月區劃調整後,郊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10個,人員編制52人。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處(原政工科)反貪局(反貪局下設偵查一科、二科和綜合科)、瀆職侵權檢察科(原法紀檢察科)、偵查監督科(原審查批捕科)、公訴科(原審查起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職務犯罪預防科、檢察技術科等。檢察院配備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紀檢組長1人;政治處主任1人(由檢察院副職兼任或由院領導副職幹部專任);按副檢察長級配反貪局局長1人、檢察員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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