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和飯

勸和飯

貴州省錦屏縣隆里鄉華寨村有個專門調解夫妻、婆媳矛盾與鄰里不和等糾紛的“勸和組”。勸和組”有固定成員20人,但前往勸和的人數不限於該組成員,無論多少人,勸和之後,當事人都要付出一定代價——安排一頓“勸和飯”,招待“勸和組”成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勸和飯
  • 地點:貴州省錦屏縣
  • 對象:勸和組
  • 任務:勸和吵架夫妻
簡介,例子,法律認識,

簡介

夫妻吵嘴催生“勸和飯”
勸和飯勸和飯
華寨村三面環山,一幢幢吊腳樓和磚木結構的民居錯落有致。2007年4月的一天,村民董啟鵬借著酒興,鬧著要去“打麻將賭點小錢”。妻子不讓去,他便和妻子吵了起來。
這一吵,把村支書、主任和十幾個村民引進了家門,大家紛紛勸和。
“勸好了之後,大夥要我擺上酒席,邀請勸和人、鄰居、親友,熱熱鬧鬧吃一頓飯。”董啟鵬吵這一架,請客就花了600多元。董也因此成為華寨村被“勸和”的第一人。
正是在這次“勸和”行動之後,華寨村誕生了“勸和制度”。
華寨村有近900人,漢族苗族侗族雜居,多種文化相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直至今日,人們依然固守傳統的文化習俗,每逢過節和舉辦各種慶祝活動,村民們喜歡唱酒歌表達情意。
村支書龍運新回憶說,在吃董啟鵬家的“勸和飯”時,他想到了成立一個“勸和組”的事。讓他意外的是,他把這一想法當場說出來時,正在一起吃“勸和飯”的人都很贊成。
就這樣,華寨村“勸和組”誕生了。“勸和組”由村裡有威望、能說理會唱歌的18人組成。
龍運新解釋說,“勸和”人員吃“勸和飯”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目的在於通過“勸和飯”的形式,達到“家庭和諧”,進而達到“村寨和諧”。

例子

村民龍本舉原本好賭,有一次妻子忍不住與他爭吵後,主動請來勸和人員到家裡規勸丈夫。“今天我把歌聲開,要把酒歌唱起來。大家有歌大家唱,共勸他倆合起來。”勸和小組歷經幾天的調解工作,固執的龍本舉終於擺下“和氣飯局”,當著鄉親的面向妻子承認了錯誤。與妻子的關係和好之後,他家買了台貨車跑運輸,日子越過越紅火。
勸和飯
自“勸和”小組成立以來,華寨村里一旦有夫妻、婆媳、鄰里發生爭吵或打罵,除了“勸和”人員之外,左鄰右舍也會加入其中,在他家門前放鞭炮,通知鄉親前來勸解,吵架家庭就得做飯款待。勸架村民邊吃邊唱,從夫妻緣分、為子女著想唱起,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其冰釋前嫌,重歸於好。
“勸和制度”寫進了村民自治契約
據了解,“勸和組”的建立是依據華寨村的《村民自治契約》。這個契約在2007年經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後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規定:“講文明、講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相處。嚴禁說髒話、罵街,嚴禁夫妻、婆媳、鄰里吵罵打架。違者要自願承擔參與勸和人員的一伙食。”
目前,“勸和”小組已化解了13戶家庭的矛盾。“2007年7月以來,我們村沒出現一起吵架事件。”村文書兼勸和小組成員吳興葉說。
隆里鄉政府有關人員表示:“勸和制度”有力地促進村寨文明、和諧,他們打算在全鄉推廣“勸和制度”。
錦屏縣有關部門領導說,華寨村契約式的《村民自治契約》,是村民之間相互對其財產、人身及其他權利的平等約定,其內容“符合當前農村實際,符合傳統習俗,沒有違反政策、法律強制性規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勸和之後一定要吃“勸和飯”嗎
那么,被勸和後,村民是否心甘情願支付一伙食費呢?
被吃過“勸和飯”家庭的孩子似懂非懂地說:“村里好多人來吃我們家的飯,我爸買酒買肉招待他們,害得我買玩具的錢都沒有了。”
一些被吃過“勸和飯的”村民說:“勸和本身是件好事,誰家吵架了,在自己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都會指望大夥來勸勸。可是,為什麼非要安排吃飯呢?”
主動請勸和人員來勸和的家庭說:“勸和是勸和了,但我當然希望是免費勸和。”
錦屏縣圭葉村支書譚洪勇說:“圭葉村不會借鑑吃‘勸和飯’的做法。作為勸和成員,你勸和了人家,難道還要去吃人家的飯?那會給人留下‘為了吃飯而去勸和’的感覺。‘勸和’應該是心甘情願的,免費的,不計報酬的。”
有村民笑著說:“吵架被勸和後,也許表面是好了,但內心說不定很不舒服呢。可能兩口子一直為如何掙回一伙食費而賭氣,但又不敢再吵,憋在心裡,比吵架更加難受。”一席話,把大家說笑了。
“勸和”模式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腳

法律認識

“勸和制度”在錦屏縣產生,絕非偶然。
歷史上,錦屏山民遵約守信,明清時期其自行擬就的契約約束力甚至超過了官府衙門律文。很多村民認為,這或許是“勸和制度”能夠發揮效力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錦屏縣正式把契約化管理向行政村推行,把法學和經濟學中的契約關係引入到村級事務管理中。通過契約、協定、紀要等書面形式,將村級事務特別是容易引發群體矛盾的事項,如土地、財務、建房、集體資產處置、計畫生育等進行規範,有效地明確權利與義務,使村級事務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民主自律,執行有據,運作規範,在乾群之間、民眾間架起一座雙向制約、民主平等、公開透明的橋樑,使矛盾糾紛輕鬆化解。
貴州民族學院民族學教授楊順清認為:“勸和制”對別的地方來說,可能是個新鮮事,但在有著深厚苗侗民族文化底蘊的錦屏縣華寨村出現卻是件很自然的事情。自古以來就有著“自治”傳統的苗侗鄉民,很早就集體創製了“苗理”、“侗款”,使得他們的鄉村社會能夠長期保存淳樸的民風、安定的秩序、和諧的人氣。如果說明清以來這裡盛極一時的“林業契約”現象,是“苗理”、“侗款”在商品林業經濟領域的套用和拓展,那么,華寨村的“勸和制度”則是在建設民族民主新村、構建和諧鄉村社會新形勢下,“苗理”、“侗款”等傳統民族“自治”文化的延續和創新。
貴州大學法學院講師、輔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衛認為:華寨村的《契約》是村民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它對促進社會和諧、解決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對村民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和心理制約作用。這種約束力的法律基礎是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即“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這裡的合法性強調了兩點,一是要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二是內容不得違法,不得侵權。
胡衛認為:華寨村的“勸和制度”實為民間調解機制的另種形態,是在現代社會中對民間調解的一種創新。但其規定的請客方式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通過這種強制可以取得村民秩序的調整、促進社會和諧的效果,其合理性顯而易見,但其合法性尚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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