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勞所得輕課原則是與非勤勞所得重課相對應的西方現代所得稅制度原則。提出此原則的人們認為,勤勞所得 (亦稱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給報酬等) 通常比起非勤勞所得來,具有耗費大而所得小,且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特點,從公平稅負的要求出發,政府應首先保護這部分收入,實行相對輕稅的原則。例如,採用在總所得中扣除必要的生計費用和累進所得稅制,使廣大中低收入者保持較低的稅負水平; 或採用分項課稅的辦法,對非勤勞所得採用比例稅率等。
勤勞所得輕課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勞動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它使廣大勞動人民的名義稅負有所減輕,然而,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下,資本家通過種種稅負轉嫁手段,使稅收最終落到廣大勞動人民的頭上。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勤勞所得輕課的原則才真正得到實行。 我國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個人所得稅貫徹了這一原則,對工資、薪給報酬等採用有一定扣除額的累進稅率,對股息、紅利等非勞動所得,採用比例稅率,從而縮小了兩種所得之間的差距,有利於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