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勤勞所得重課原則亦稱“對非勞動收益課重稅”。這是與對勤勞所得輕課原則相對而言的,所得稅課稅和稅制設計的重要原則。提出此原則的人們認為,由於非勞動所得,如資本所得的利潤、紅利、股息等,以及其他風險性所得在取得過程中,人們所費的代價較之勞動所得要小,應課以較重的稅收。只有這樣,稅制才會公平。
在西方的現代所得稅制度中,各國都貫徹了這一原則。 但由於這一原則與資本私有原則是直接牴觸的,因此資產階級政府在執行這一原則時,往往有一定的前提,這就是,名義上的高負擔而通過補貼、減稅等措施造成實際上的低負擔。因此,資本主義非勤勞課重稅的原則,最終還是落實到廣大工人和部分小資產階級中的那些股票、債券等持有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