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法務部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辦理公證的規定

勞動部、法務部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辦理公證的規定,1992年1月16日勞動部、法務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法務部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辦理公證的規定
  • 類型:規定
  • 發出時間:1992年1月16日
  • 發出單位:勞動部、法務部
勞動部、法務部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辦理公證的規定
1992年1月16日,勞動部、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後司令部、總參軍務部:
近幾年,隨著改革開放,我國一些行業的技術工人進行國內、國際之間勞務合作與交流活動不斷增加。每年有相當數量的技術工人由國家派遣或個人申請出國,需辦理出國公證手續。為了維護國家對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核發與管理的嚴肅性,保證出國技術工人的素質,適應國際交流的實際需要,使我國的一些傳統技藝和技術專長在國際上保持良好的聲譽,根據1990年經國務院批准,勞動部發布實施的《工人考核條例》,現對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派遣或個人申請出國的各類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公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派遣或個人申請出國的技術工人,其《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由當事人原住所地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查實後,以證明其證書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的印鑑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的印鑑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二、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派遣或個人申請出國的技術工人,其《技術等級證書》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審核、重新換髮全國統一式樣的《技術等級證書》,並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印章,當事人原住所地公證機關予以公證,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的印鑑屬實。證明方式與第一條相同。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各總部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派遣出國的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須經勞動部培訓司審核、重新換髮全國統一規定的上述證書,並加蓋勞動部培訓司證書專用印章,當事人原住所地公證機關予以公證,證明勞動部培訓司證書專用的印鑑屬實。證明方式與第一條相同。
四、凡出國的技術工人持有各類培訓機構和公司、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舉辦的培訓班頒發的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公證機關一律不予辦理公證證明。對亂制、濫發上述規定證書的,按《工人考核條例》罰則的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或機關予以處罰。
各地公證機關和勞動行政部門在辦理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時,應與當事人原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逐級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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