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衛生部關於出國護士執業證書辦理公證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衛生廳(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護士進行國際間勞務合作與交流活動日益擴大,護士赴國外工作的人數逐年遞增。為了維護國家對護士管理及護士執業證書核發與管理的嚴肅性,保證出國護士的素質,適應國際交流的需要,現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派遣或個人申請出國的護士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護士執業證書》)的公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派遣(包括地區和有關部門負責勞務輸出的公司)或個人申請出國的護士,均須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書》公證。
二、當事人向公證處申辦《護士執業證書》公證時,應向公證處提交本人證書及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公證處經調查核實後予以辦理,以證明其證書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印鑑及註冊機關印鑑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三、解放軍各總部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派遣出國的護士,其《護士執業證書》的公證方式與第二條相同。
四、對非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護士執業證書》,公證機關一律不予辦理公證。對亂制、偽造、濫發《護士執業證書》的單位或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各地公證處和衛生行政部門在辦理《護士執業證書》公證時,應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逐級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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