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學會

勞動經濟學會

勞動經濟學會(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r Economics,,CALE),成立於2016年5月15日,由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等11家高校及科研機構,百餘名學者共同發起,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備案、中國社科院主管的國家一級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經濟學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r Economics,,CALE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MJ000035X2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成立意義,組織結構,勞動經濟學會章程,

主要職能

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密聯繫中國實際,組織和推動勞動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和教學,發展勞動經濟學學術事業,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和協調有關勞動經濟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組織和開展我國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調查;組織和協調勞動經濟學的綜合或專題學術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編選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組織和開展與勞動經濟學相關的培訓和諮詢活動等。

成立意義

勞動經濟涉及人口、勞動、就業、失業、工資、社保、勞動關係等諸多內容,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在我國,勞動經濟學雖然起步時間不長,但發展突飛猛進,學科體系初步形成。我國勞動經濟學家對劉易斯轉折點和人口紅利的論證、社會保障和收入分配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相關政策的制定或調整。勞動經濟學會的成立,不僅可以極大地促進勞動經濟學者之間的交流和合作,而且也填補了我國勞動經濟學科發展在學術團體建設方面的空白,並且有助於集中全國學者智慧推動我國勞動經濟學學科發展和創新。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蔣正華和厲無畏為學會顧問,任扶善、趙履寬、趙人偉、袁倫渠擔任榮譽理事。蔡昉為學術委員會主席,高全立為學會會長、張車偉為常務副會長,白重恩、姚先國、曾湘泉、李實、李玲、賴德勝、楊偉國、甘犁等為副會長。
勞動經濟學會
機構設定
(見圖)

勞動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是勞動經濟學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r Economics,縮寫CALE)。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從事勞動經濟研究、教學和實踐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密聯繫中國實際,組織和推動勞動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和教學,發展勞動經濟學事業,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的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協調有關勞動經濟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
(二)組織和開展我國勞動經濟方面的社會調查;
(三)組織和開展舉辦勞動經濟領域的綜合或專題性學術會議;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編選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
(五)組織和開展與勞動經濟相關的培訓和諮詢活動;
(六)組織和開展與勞動經濟相關的能夠服務於實際部門的活動;
(七)開展勞動經濟學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廣工作;
(八)代表中國勞動經濟學界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勞動經濟領域內從事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且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
(四)從事與勞動經濟理論和實踐相關的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從事與勞動經濟理論和實踐相關的人員,並達到一定水平者,由本會一名理事或兩名會員推薦,經批准,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完成本學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大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須在本學會網站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學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學會主持重要學術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學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學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學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截留會費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截留捐贈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7年4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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