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勞動教養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在1992.08.10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教養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第一章 升掛國旗制度
第二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升掛國旗。
第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由勞動教養工作幹警組織和帶領勞動教養人員進行。
第四條 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奏國歌,或唱國歌,並可宣誓。
第五條 升降國旗,應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防止勞動教養人員逃跑、自殺、鬧事、騷亂、暴動等重大惡性事故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防止外部人員襲擾、破壞。
第七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長領導下進行,分管副所長協調管理部門與其它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會議、勞動教養人員思想動態分析、監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點人員管理、幹警帶班、值班和安全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制度,明確規定崗位責任。
第九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建立統一有效的指揮系統,制定應付所內各種突發事件的方案,組織應付突發事件的機動力量,配備各種必要的裝備、器材,保持良好的戒備狀態,對突發事件能做到快速反應。
第十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收繳違禁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警戒條件,修建圍牆,配備必要的照明、監控、報警裝置和防暴器材。
第十二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駐軍、武警、企事業單位、民兵組織協商制定聯防制度,協調防範,確保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安全。
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對安全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應當認真調查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現場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領導和管理部門應當經常深入中隊、大隊調查研究,檢查工作,指導基層處理各種問題。
第十五條 中隊幹警必須對勞動教養人員學習、勞動、生活的場所實行現場管理,直接進行檢查、督促、處理各種問題。
第十六條 現場管理工作必須由幹警擔任,嚴禁由勞動教養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第十七條 勞動教養工作幹警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交接班,保證對勞動教養人員不間斷的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處)應當制定統一的現場管理制度,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活動的範圍,勞動教養管理所機關科室、大、中隊幹警現場管理職責,現場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第四章 分級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從嚴管理、普通管理和寬鬆管理三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對分級管理中勞動教養人員的待遇,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區別對待。
第二十一條 不同級別管理對象的條件和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處)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分級管理的建制單位的規格,由勞動教養管理所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的一貫表現和在所執行期間的現實表現,綜合分析確定管理等級,並根據勞動教養人員的現實表現情況定期評定管理等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定勞動教養人員管理等級的工作由中隊負責。中隊應當根據統一標準,定期組織勞動教養人員自報等級,民主評議,中隊研究提出意見報大隊或勞動教養管理所審核批准,向勞動教養人員宣布並登記報送所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向勞動教養人員宣布管理等級後,應當立即執行相應的管理措施,使勞動教養人員進入該級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讓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過一定的民主生活,中隊可以建立“勞動教養人員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民管會”)。
第二十七條 “民管會”是在幹警直接管理下的勞動教養人員參與管理、實行自我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民管會”應當在幹警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管會”的委員由表現好、辦事公道、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勞動教養人員擔任,經過民主推選,由中隊決定。
第二十九條 “民管會”的主要任務是徵求和反映勞動教養人員對管理教育、生活衛生、生產勞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幹警進行學習宣傳、紀律監督、生活衛生、生產勞動、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條 中隊應當對“民管會”委員加強教育,認真監督,嚴格考核,定期輪換。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處)應當對“民管會”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勞動教養機關應當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反映管理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
第三十三條 在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中,遇到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機關請示;重大問題應當逐級請示,直至請示到法務部。
第三十四條 遇有緊急情況,應當採取緊急措施處理解決;事後立即報告。
第三十五條 遇有下列重大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電話上報上級主管機關直至部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並認真調查處理,寫出書面專題報告:
(一)勞動教養人員暴亂、行兇殺人、聚眾鬧事等重大案件;
(二)勞動教養人員中發生三人(含三人)以上集體逃跑、重大疫情、中毒、爆炸、傷亡等重大事故;
(三)幹警嚴重違法亂紀致勞動教養人員死亡的案件;
(四)衝擊勞動教養場所,劫持勞動教養人員事件;
(五)與所外單位民眾發生重大糾紛;
(六)其它重大緊急事件。
第三十六條 有關管理工作的各項業務報表,應當專人負責綜合、統計,準確無誤,經主管領導審核後,按時上報。
第七章 中隊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工作制度。中隊根據上級的要求制定年度和階段目標。管理教育、生產勞動、生活衛生以及幹部管理等項工作應當制訂切合實際的指標。
第三十八條 中隊幹警實行崗位責任制。全體幹警應當嚴守崗位,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第三十九條 堅持幹警對勞動教養人員直接管理制度。幹警應當深入勞動教養人員活動現場,實行面對面管理,帶領或組織勞動教養人員進行訓練、學習、勞動、文體活動,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和改造情況,監督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處理勞動教養人員的各種糾紛和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嚴格值班制度。中隊幹警應當輪流值班,值班幹警應當深入現場,堅守崗位,嚴格交接班手續,做好值班記錄。
第四十一條 堅持會議制度。中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召開下列會議:隊務會,思想動態分析會,講評會,碰頭會。
第四十二條 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凡重大問題應當按規定處理,事前要請示,事後要匯報,不得隱瞞不報。請示匯報必須實事求是,及時準確。
第四十三條 基礎資料管理制度。中隊應當按規定管理勞動教養人員的檔案副卷;建立必要的簿、冊、表、卡,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各種登記制度,做好基礎資料的積累、使用、歸檔工作。
基礎資料管理工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全面、細緻,中隊領導應當經常檢查。中隊基礎資料要長期保存,需清理銷毀的部分,應按勞動教養管理所統一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中隊必須建立以下登記簿冊:
(一)幹部值班日誌(日碰頭記載簿);
(二)中隊會議登記簿;
(三)勞動教養人員花名冊(含異動情況);
(四)勞動教養人員思想動態分析(排隊摸底、重點人員登記)記錄簿;
(五)安全檢查登記簿;
(六)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登記簿;
(七)勞動教養人員放假、準假登記簿;
(八)勞動教養人員會見登記簿;
(九)勞動教養人員申訴、提請複議、訴訟登記簿;
(十)勞動教養人員坦白檢舉登記簿;
(十一)勞動教養人員獎懲(含禁閉、使用戒具)登記簿;
(十二)勞動教養人員逃跑、所內作案、重大事故登記簿;
(十三)勞動教養人員信件、郵包登記簿;
(十四)勞動教養人員財物管理登記簿。
第四十五條 以上表、簿、冊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管理,注意保密。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表、簿、冊格式由法務部統一制發。
第八章 佇列訓練制度
第四十七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佇列訓練,使他們樹立遵紀守法和團隊精神觀念。
第四十八條 佇列訓練大綱和計畫由勞動教養管理所統一制定,可以參照解放軍佇列條令的規定選擇訓練課目,制定考核標準。
第四十九條 佇列訓練應當由幹警指揮。佇列訓練以中隊為單位組織實施,按訓練大綱和計畫完成訓練任務。年訓練時間不得少於150小時,日平均不得少於30分鐘。
第五十條 進行佇列訓練時,勞動教養人員應當服裝整齊、精神飽滿、姿勢端正、排列有序、動作準確、口號洪亮。
第五十一條 勞動教養人員必須參加佇列訓練,對無故不參加者應批評教育或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因病傷不能參加訓練的,應當由醫療部門出具診斷證明。佇列訓練的成績列入勞動教養人員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 勞動教養人員集體活動,必須列隊進行,做到一切行動聽指揮;日常活動應當做到二人成列,三人成行。
第五十三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定期舉行佇列會操,對優勝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章 財物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個人所有的現金、票證、貴重物品和其它不宜個人保管的物品,由勞動教養管理所代為保管。經中隊領導批准,勞動教養人員可以支取少量現金購買日用品和食品。
第五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財物由所在中隊指定幹警專門保管。對代為保管的財物應當及時查驗登記,寫清名稱、規格、牌號、數量、特徵等項目,由保管幹警和勞動教養人員在登記簿上籤字,並給勞動教養人員開出收據。
第五十六條 代管勞動教養人員的財物,應當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全、嚴防損壞丟失。對損壞、丟失的,應當照價賠償。
第五十七條 勞動教養人員解除或者撤銷勞動教養時,保管幹警憑《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或《撤銷勞動教養決定書》和財物保管收據,依《勞動教養人員財物管理登記簿》逐項發還。
第五十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擬郵寄或委託親友帶回財物的,經中隊領導批准,保管幹警可依登記核發其財物。保管幹警和勞動教養人員應當分別在登記簿上籤字,並留底備查。
第五十九條 勞動教養人員調轉執行場所或者被逮捕的,保管幹警依據登記簿、收據與勞動教養人員核對無誤後,將財物轉交給有關單位。
第六十條 勞動教養人員死亡的,代管財物列入遺物一併處理。
第十章 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 勞動教養人員檔案由勞動教養管理所管理部門(或專門檔案室)和中隊設專人管理。
第六十二條 勞動教養人員檔案分為正卷和副卷。正卷由勞動教養管理所管理,副卷由中隊管理。
第六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檔案正卷應包括:《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勞動教養人員登記表》(含照片指紋)、《勞動教養綜合結案材料》、《勞動教養人員死亡鑑定》、《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副頁)、《解除勞動教養鑑定表》以及《撤銷勞動教養決定書》、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裁定、判決書等。勞動教養人員檔案副卷應包括:《勞動教養所外執行呈批表》、《勞動教養所外就醫呈批表》、《勞動教養人員獎懲呈批表》,以及考核、評比、總結、鑑定、坦白檢舉等材料。
第六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檔案材料套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一律使用藍或黑色墨水,字跡要清晰、規範。
第六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撤銷勞動教養或死亡後,檔案正卷和副卷應合併整理歸勞動教養管理所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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