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勞動保護監督員,職責是代表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 職責:代表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
設立作用,任職條件,任命機關,素質與能力,職責,待遇,

設立作用

  1.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參與制定涉及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
  2.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積極參與勞動保護規章制度的制定,並協助企業對員工進行勞動保護教育。
  3.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實行監督。
  4.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對企業的遵守相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要依據相關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企業進行交涉,並要求企業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
  5.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企業員工與企業進行勞動保護方面的集體協商以及在簽訂集體契約時,代表企業員工與企業行政方進行談判協商,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6.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處理涉及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時,有建議權和緊急處理權。
  7.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員工參加員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8.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參與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查驗收並提出意見建議。

任職條件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並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任命機關

國家規定,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也就是說,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其隸屬的工會組織負責,工會組織對其有業務指導、組織培訓的責任。

素質與能力

隨著時代的發展,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素質要求不斷提高,新形勢對工會幹部素質要求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勞動者的信賴。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除了應該具備上述的基本素質外,還應具備相當的能力:策劃能力、決斷能力、組織能力、協調能力、表達能力。

職責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畫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待遇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需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經常到危險場所進行調查研究;在參加傷亡事故處理時,也需要及時獲得信息、趕到現場。因此其工作環境相對較為辛苦。為此,國家規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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