淵源與代表人物
中國古代,很早就有關於動機和效果關係的爭論。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動機論的最早代表。他把動機與效果、義與利絕對對立起來,只強調“仁義”動機,否認利益效果對評價行為的意義。
漢代的董仲舒繼承了孟子的思想,他在《
春秋繁露》中明確提出“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張,認為一個人行為的善惡,主要看他是否出於“道”、“理”的善良動機,而不在於功利效果。
宋代理學家朱熹把董仲舒的“正義不謀利,明道不計功”的思想譽為“大法”。這種動機論傳統,對中國倫理思想的發展產生過深遠的影響。
西方倫理思想
在西方倫理思想史上,也長期存在動機論和效果論之爭。
中世紀法國經院哲學家P·
阿貝拉爾是一個典型的動機論者。他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來自意向、動機,意向、動機是善的,行為就是善的,否則就是惡的。
阿貝拉爾的動機論,在當時具有一定的反對封建神學預定論的因素,但他片面誇大意向、動機的決定作用,否定人的道德實踐及效果對道德評價的意義,在理論上則是錯誤的。19世紀德國哲學家I.康德是動機論最著名的代表。他認為,道德行為的善完全出自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在於行為所達到的效果和利益,而在於它遵循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則即“絕對命令”。
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中說:“這裡的問題並不在於結果,只在於問意志是怎樣被決定的,和什麼才是它(作為一個自由意志)的準則的動機。”這種只談動機,不管效果的思想,反映了當時德國資產階級嚮往革命又不敢革命的軟弱性。
康德與動機論
17世紀下半葉英國哲學家
昆布蘭在《
論自然法則》中最早明確提出了功用主義倫理學說,他的後繼者
邊沁在18世紀晚期則將功用主義立場確定為道德和立法原則,主張依據行為產生的快樂和痛苦的後果作為檢驗行為是否道德的標準,行為能帶來最大快樂而避免痛苦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惡的。
這一理論一經提出就受到了極大的關注,成為當時盛行的理論。
然而,德國古典哲學家
康德極力反對這種以行為後果作為道德評價標準的做法,他認為快樂和道德完全是兩回事,“行為中本質的善在於信念”,行為善惡在於所遵循的原則。
由此,康德提出了責任的普遍命令——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他強調道德就是出於對責任的尊重而行為。
然而,這樣的責任普遍命令存在著深刻的內在矛盾,建立其上的動機論也會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康德以及他的繼承者們力圖建立純粹的
道德哲學以反駁
效果論,仍然是未竟的艱難事業。
康德動機論
康德動機論的基礎建立在責任之上,他為了強調行為的動機,提高道德的純潔性,在《道德形上學原理》中提出了“善良意志”這個概念。
康德認為善良意志是至高的善,“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構想一個無條件善的東西”。善良意志內在就是善的,從而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如果它達到善的結果,理所當然是善的;即使生不逢時,由於命運的苛待,這樣的意志完全喪失了實現自身的能力,竭盡全力仍然一無所得,這個意志仍然是有內在價值的。
由於善良意志的至善地位,康德將其看成神聖,並不是動輒就搬出來檢驗一切,濫用它,從而降低其至善的地位。因此,康德用責任來代替善良意志作為檢驗行為善惡的具體或現實標準。責任是善良意志的體現,責任中雖然夾雜著一些主觀限制和障礙,但是這些阻礙和限制遠不能將其掩蓋起來,使它不為人所識,相反,正是通過對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人性的光芒。
責任是“尊重規律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是行為的主觀原則與普遍目的相符合。知道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很容易懂得什麼是道德善—我只需要問是否願意自己的行為準則成為普遍規律。
如果不願意,不管對自己和他人多么有利也不能成為普遍的原則;相反,對於那些可以成為普遍立法的原則,我都必須給予道德上的尊重。
康德觀點
康德認為責任是一切道德價值的源泉,不符合責任的行為一定不是善的;即便是符合責任的行為也要加以審查,因為符合責任只是後果,其背後的 動機可能有很多種。
例如一個商人可能童雯無欺,這種行為表面上看似乎是符合道德的,但他之所以這樣可能是因為害怕被揭穿的後果或是為了好的名聲。
康德認為一個因為後果而行為善的人,不可能一直保持自身,由於情感的衝動和利益愛好的變化,也可能行為惡。
並且由於“心意搖擺在兩種全無原則可言的動因之間,止於善是偶然的,趨於惡卻是經常的。行為的動因也可能是出於對責任的尊重,“我的行為的必然性構成了責任,在責任前一切其他動機都黯然失色,因為其價值是凌駕於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志的條件”。
行為的道德價值在於對規律的尊重,“除非我願意自己的準則也變為普遍規律,我不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