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助敵罪是中國台灣省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行為人犯單純助敵罪,而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加重助敵罪:(1)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以及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使用的。
(2)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的。(3)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叛逃的。(4)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泄露或交付於敵國的。(5)為敵國的間諜,或幫助敵國間諜的。本罪的未遂犯、預備犯和陰謀犯,設有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