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助敵罪,是指行為人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危害民國或其同盟國的行為。中國台灣省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行為人只有在民國與外國開戰或即將開戰的時期內,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構成本罪,否則不構成本罪。(2)本罪的行為為一般助敵行為,即以軍事上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危害民國或其同盟國,前者為積極的或直接的助敵行為,後者為消極的或間接的助敵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於軍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有所認識,且出於助敵之故意而實施本罪之行為,方構成本罪。
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即足以構成本罪。軍事上之利益或軍事上之不利益的範圍相當廣泛,應就具體事實而作客觀判斷。行為人只要完成助敵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無論其實際結果怎樣。
本罪的未遂犯、預備犯和陰謀犯設有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