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共和國憲法是加納共和國現行基本法規。由臨時全國保衛委員會的若干公告組成。公告法的主要內容:(1)中止197’9年9月24日生效的加納共和國憲法,解除根據該憲法設定的官員,諸如總統、副總統、部長、副部長、國防參謀長、陸軍司令的職務,解散根據該憲法成立的議會、國務委員會等國家機構,禁止一切政黨活動。(2)臨時全國保衛委員會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行政權、任命各部門負責人。委員會主席為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總司令,且擁有緊急立法權。
(3)規定了“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這就是:在反對非正義和剝削的革命過程中重建社會;尊重人權;消滅貪污腐化、剝削和濫用職權的現象;提倡民族團結,反對種族岐視;制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規劃;保障人民福利,發展教育;司法機關必須秉公執法;發揚文化遺產。1983年,加納政府明確宣布,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都不適合加納國情”,將根據本國實際走自己的路1984年3月,臨時全國保衛委員會主席羅林斯表示,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擴大臨時全國保衛委員會,並將通過選舉成立有代表性的人民會議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