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加點一般指本詞條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長工作時間
  • 也稱:加班加點
  • 含義:勞動者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時間
  • 分類:各類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
定義,加班,加班概念,加班形式,具備條件,法律規定,限制,允許,補償待遇,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

定義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挨才獄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為一種形式。又稱為“加點”。

加班

加班概念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稱為“加班”。

加班形式

(一)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具備條件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⑴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舉姜燥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⑵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⑶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61條和第63條分別作出規定,禁止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規定

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允許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獄汽譽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臘局生故民再記葛障,影響生產堡燥鍵祝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驗趨乘其他情形。

補償待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法律規定

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允許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待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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