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2年04月08日發布,自1982年04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4月08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4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近年來,企業組織職工加班加點過多,發放的加班加點工資數額很大,其中有些是生產(工作)所需要的,但有很大一部分並不需要。加班加點過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企業把它作為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違反財經紀律,巧立名目,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班加點工資。這種任意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不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降低企業經濟效益,不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而且影響職工身體健康,腐蝕了職工的思想。為了有效地控制企業加班加點和制止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現特通知如下:
一、各企業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出滿勤,乾滿點,提高工時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同時,要加強企業管理,組織好均衡生產,注意職工的勞逸結合,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要糾正那種依靠加班加點來完成生產任務,以及把發放加班加點工資作為變相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等錯誤做法。
二、各企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時候,才能組織職工加班加點: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四)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三、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應當事先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加班加點的職工人數,在徵得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個別情況特殊,事先確實難以預料的,應當在事後補辦審批手續。加班加點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四、企業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後,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的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的發放,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除按照本人當天完成的定額和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發給加班工資。公休假日加班工資的發放,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執行其他工資制度的職工,其加班工資如何計發,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五、企業的正副科長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實行請事假在一定天數內照發工資制度的幹部和工人,加班後均不發給加班工資。必須隨同生產工人一起加班的正副車間主任、一般幹部和工人,又不實行請事假在一定天數內照發工資制度的,可以發給加班工資。統配煤礦企業幹部的加班工資,仍照國家經濟委員會經燃[1979]36號檔案中的規定執行。
凡是領取了加班工資的職工,不應同時享受夜餐費。夜間加班加點超過二十三點而不發加班工資的,可以按照現行規定發給夜餐費。發夜餐費也要嚴格控制,不得隨意亂髮。
六、職工加班加點後的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並教育職工遵守執行。
七、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畫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八、對發放加班工資的總額必須進行嚴格控制。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各企業的不同生產情況分別核定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超過核定限額的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於當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九、加強對發放加班工資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要認真核定與審批企業提出的加班計畫和加班工資總額。在核定企業全年加班工資總額時,應當抄送當地銀行,以便監督執行。凡未經核定加班工資限額的,銀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資。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對加班工資的發放應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現行規定和財經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濫發加班工資的單位和亂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有關領導人員,還應給予紀律處分。
一、各企業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出滿勤,乾滿點,提高工時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同時,要加強企業管理,組織好均衡生產,注意職工的勞逸結合,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要糾正那種依靠加班加點來完成生產任務,以及把發放加班加點工資作為變相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等錯誤做法。
二、各企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時候,才能組織職工加班加點: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四)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三、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應當事先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加班加點的職工人數,在徵得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個別情況特殊,事先確實難以預料的,應當在事後補辦審批手續。加班加點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四、企業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後,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的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的發放,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除按照本人當天完成的定額和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發給加班工資。公休假日加班工資的發放,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執行其他工資制度的職工,其加班工資如何計發,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五、企業的正副科長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實行請事假在一定天數內照發工資制度的幹部和工人,加班後均不發給加班工資。必須隨同生產工人一起加班的正副車間主任、一般幹部和工人,又不實行請事假在一定天數內照發工資制度的,可以發給加班工資。統配煤礦企業幹部的加班工資,仍照國家經濟委員會經燃[1979]36號檔案中的規定執行。
凡是領取了加班工資的職工,不應同時享受夜餐費。夜間加班加點超過二十三點而不發加班工資的,可以按照現行規定發給夜餐費。發夜餐費也要嚴格控制,不得隨意亂髮。
六、職工加班加點後的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並教育職工遵守執行。
七、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畫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八、對發放加班工資的總額必須進行嚴格控制。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各企業的不同生產情況分別核定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超過核定限額的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於當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九、加強對發放加班工資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要認真核定與審批企業提出的加班計畫和加班工資總額。在核定企業全年加班工資總額時,應當抄送當地銀行,以便監督執行。凡未經核定加班工資限額的,銀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資。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對加班工資的發放應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現行規定和財經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濫發加班工資的單位和亂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有關領導人員,還應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