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憲法是1982年4月頒布。加拿大現行憲法。此前,加拿大以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不列顛北美法案》為本國憲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通過了由特魯多政府起草的一項決議:加拿大擁有修改自己憲法的權力,並制定了《加拿大憲法法案》。1982年3月29日英國議會同意了這項決議,同年4月17日英國女王宣布加拿大在立法上脫離英國而獨立,並簽署了《加拿大憲法法案》。
憲法共有7編。主要內容:英國女王是加拿大國家元首。總督是女王在加拿大的代表,由總理提名,女王任命。聯邦議會由總督、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是加拿大立法機構,每屆任期5年。眾議院議員由直接普選產生。參議院議員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樞密院為總督的諮詢機關。內閣行使行政權,由眾議院多數黨組閣。司法機構包括聯邦和各省所設立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