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會

加拿大國會

加拿大聯邦在1867年建立時,承襲了英國君主立憲制下的內閣制,或稱議會制。聯邦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女王(由總督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總督沒有行政實權,主要職責是召集和解散議會,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在大選中獲得眾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政府,該黨領袖擔任總理。總理和內閣成員必須是議員,另外,內閣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參議員,其職務是政府駐參議院領袖。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

1926年英國承認加拿大在國際談判和事務中的主權,加獲得外交上的獨立。1931年加成為大英國協成員後,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國議會平等的立法權。1982年3月,英國上、下院通過《加拿大憲法法案》後,加拿大議會從此獲得立法和修憲的全部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國會
  • 外文名:Parliament of Canada
  • 建立時間:1867年
  • 職能: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機構
簡介,國會的3部分,君主,上議院,下議院,國會地位,與總督的關係,與內閣的關係,與最高法院的關係,議長,選舉機構,國會產生,國會委員會,國會職權,工作程式,國會制度,召集及會期,開會和休會,辯論制度,法定人數,表決方法,議員待遇,國會黨團,

簡介

加拿大國會(英語:Parliament of Canada;法語:Parlament du Canada)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機構。加拿大國會是位於首都渥太華。加拿大國會的位置又被稱為“國會山莊”。根據《1867年憲法法案》第17條,加拿大國會是包括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上議院的108位議員全部都是由總理提名後由總督委任。下議院的議員是由全國選舉直接產生,目前下議院共有338位議員。
加拿大國會下議院是加拿大國會權力的主要核心。加拿大君主的角色只是象徵色,而上議院通常不會駁回下議院已通過的法案。而且,加拿大總理和內閣的任職需要下議院的信任(即是有下議院一半成員或以上的支持),但並不需要上議院的信任。

國會的3部分

君主

“加拿大皇室”是國會和行政機構的一部分。在加拿大,總督一職是代表皇室,亦即是英國皇室。實質上,君主不會單方面行使權力,而是會聽從總理的建議。形式上,兩院通過的法案都需要君主簽署後才有效。

上議院

雖然理論上加拿大國會上議院要代表加拿大全國,總理可以選擇任何人,但上議院的所有成員都是經由委任方式產生。上議院議員的資格是年滿30歲,在他(她)代表的省份擁有$4000或以上的不動產,和擁有$4000或以上的財產。由1965年起,上議院議員的強制退休年齡是75。雖然在亞伯達省選舉中,選民可以選出下任亞省上議院議員的名單,加拿大總理沒有需要根據這個名單來委任議員。

下議院

雖然下議院是整個國會唯一民主地產生的部分。大多數年滿18歲或以上的加拿大國民都可以參選成為下議院議員。每一位下議院議員代表著全國不同選區。下議院的任期不可以超過5年。理論上,加拿大總理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總督解散下議院而宣布重新大選。
加拿大國會在開會加拿大國會在開會
雖然下議院的席位不可以少於282,下議院的席位沒有上限。而且,下議院至少要分配1個席位給加拿大的特區。下議院的席位會每10年的人口普查來調整。加拿大總理、內閣、和加拿大聯邦政府的所有機構都要向下議院問責。

國會地位

憲法規定,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聯邦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由英國女王的代表--總督、參議院和平民院組成。

與總督的關係

作為大英國協成員國,加拿大依舊將英國女王作為其國家元首。但加拿大憲法明確規定加拿大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所有有關加拿大的事務,英國女王必須而且只能按其加拿大大臣的建議行事,而且英國政府對加拿大事務不享有任何權力。
1947年,女王頒布特許令,將自己在加拿大所有的特權都委託給加拿大總督行使。加拿大總督作為英國女王的代表,其職位只是象徵性的,沒有行政實權。總督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解散議會,任命民選產生的總理及其政府,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接待來訪的國家元首,接受外國使節遞交的國書,為三軍將領授銜和為國家作出傑出貢獻者頒獎等。總督還是加拿大軍隊的最高統帥。
總督由總理提名並由女王任命,一般任期為5年,也可延長1年左右。自1867年加拿大成立聯邦後到1952年,總督都是英國人。1952年以後,改由英裔或法裔加拿大人擔任。
就如女王的位置一直有爭議一樣,加拿大人也一直在討論是否有必要保留總督的職位,因為這樣的虛位君主在實際生活中不起什麼作用。但也有人認為總督還是有其作用的。例如,國家元首作為一個國家的象徵,將其職務與政府首腦分開,可以使國家元首更為超脫,不會被一些政府醜聞所玷污,損害國家形象,另外,國家元首也可以站在更高的層次上協調一些政治關係。另一方面,保留總督的職務也可以作為政府濫用權力時的一種救濟手段。如當總理所屬政黨在平民院大選中失去多數議席而拒絕辭職或召集議會會議時,總督必須召集議會。但這種情況在加拿大從未發生過。

與內閣的關係

加拿大聯邦政府1867年建立時,承襲了英國君主立憲制下的責任內閣制。在全國大選中獲得平民院多數席位的政黨有權組成政府,該黨領袖自然擔任聯邦政府總理。總理一般由平民院議員擔任,如果該黨領袖在大選中落選,按慣例新總理在上任後的半年內舉行議會補選,以獲得平民院議員資格。但是,歷史上也曾有兩次總理是由參議員擔任的。總理通常只選擇本黨議員參加內閣,內閣通常不超過40個成員。總理為內閣首腦。內閣成員也必須是議員,另外至少有一位是參議員擔任政府駐參議院的官員。如果總理希望一個不是議員的人入內閣,則須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議會補選,使其獲得平民院議員資格。
如果在聯邦大選中任何一個政黨所獲的席位都未超過平民院半數席位,獲席位最多的政黨有權組成少數政府。總理及其政府依靠平民院中多數議員的支持,如果在某一信任投票中失利,總理就必須辭職,總督可要求領銜反對黨(又譯作正式反對黨)重新組閣。內閣是國家政策的執行機構,集體向議會負責。
議會非執政黨都是反對黨,但各反對黨的地位則根據它們在議會所占席位多少分為領銜反對黨和反對黨。席位僅次於執政黨的政黨稱為領銜反對黨。領銜反對黨得到的政府經費比其他反對黨多。領銜反對黨依照傳統組成影子內閣,其成員分工幾乎與政府所有部門相對應。
加拿大的行政權由總理和內閣行使。雖然憲法規定由總督指定加拿大總理人選,但事實上總督只能任命在平民院選舉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的領袖作總理,總理如死亡或辭職,則由該執政黨再選出一人繼任總理職位。總督除了聽從各部長建議外不得有任何自己的意志,而且召集和解散議會之類的權力也由總督根據總理的建議行使。從理論上講,兩院通過的議案必須經總督批准才能生效,但實際上這一程式只是一種形式。
在通常情況下,由總理決定解散議會的時間,這個時間要有利於內閣或總理所在政黨,或在大選中再度獲勝的政黨。如果議會對內閣通過了不信任案或拒絕通過預算(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政府在議會未占絕對多數席位時),此時總理可選擇辭職或解散議會。
加拿大平民院(下院)會場加拿大平民院(下院)會場

與最高法院的關係

最高法院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審法官組成,主要仲裁聯邦和各省抗訴的重大政治、法律有關憲法問題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決為最後裁決。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75歲退休。

議長

上下兩個議院都有議長一職。上議院議長是由總理推薦,和總督委任的。下議院議長是由下議院投票產生的。
理論上,兩院的議長都有投票權。但是實質上,由於因為要保持中立,議長大多數不會投票。議長只會在正反兩方票數相同時才投票。

選舉機構

加全國大選由聯邦選舉委員會負責。聯邦選舉委員會設立於20世紀20年代。首席選舉官由眾議院任命,沒有任期的限制,除非因犯罪或參、眾兩院一致同意由總督免職,或達到65周歲的退休年齡。聯邦選舉委員會直接向議會負責。其主要職責包括:執行選舉法,註冊參選政黨,培訓選舉官員,監察候選人、政黨的選舉花費,保證所有選民獲得投票機會;對公民進行選舉知識教育,製作選區地圖,協助每10年進行一次的聯邦選區重新劃界工作,向議會報告選舉和全民公決的情況。目前,該機構共有225名全職工作人員,大選時還需在全國僱傭約15萬名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臨時工作人員。
聯邦選舉委員會獨立編制預算,並直接提交議會通過;預算通過後,自主決定預算的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官員都由首席選舉官自主決定任免。設有一個專門的委員會,負責調查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如果認為聯邦大選中存在違法行為,都可以向該委員會投訴,該委員會經調查後,可不經政府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罪名成立,涉案的議員將自動喪失議席。

國會產生

參議員不經民選,由總理提名,總督以英國女王的名義委任。一般來講,總理提名的均是代表其政黨和全國有影響的知名人士,如前內閣部長、省長市長和具有經驗的律師等。
憲法規定,如議會兩院間出現僵局,可另外指定4名或8名參議員平等地代表加拿大4個區。但這一規定只在1990年使用過一次,為對付參議院的反對黨--自由黨阻撓已被平民院通過的商品與服務稅收法的通過,總理布賴恩·馬爾羅尼(Brian Mulroney)任命了8個執政黨--進步保守黨黨員為參議員,使得該法在參議院順利通過。
公民法定投票年齡原為21歲,1970年改為18歲。1960年通過的法律還取消對非加拿大出生的公民的選舉權的限制,使所有的公民都擁有了平等的選舉權
平民院席位原則上根據各省人口比例確定。1867年聯邦成立初期,平民院共有181個席位。此後每十年按人口普查情況重新調整一次。本屆平民院共301個席位,是根據1996年人口普查情況確定的,約10萬人口劃分為一個選區。平民院席位與全國選區數相等。
憲法規定,參議員必須年滿35周歲,並且擁有淨值不少於4000加元的地產和不少於4000加元的除開債務以外的淨個人財產和不動產。參議員還必須在他所代表的省居住。這些規定從1867年以來就一直沒有變過。
加拿大參議院(上院)會場加拿大參議院(上院)會場
平民院議員由民選產生。根據加拿大選舉法,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權競選眾議員。但參議員、法官、省和地區議會議員、全國選舉委員會主席等不能參選。
需有100位選民在選舉日前21~28天聯名提名(在人口稀少的選區只需50位選民即可聯名提名)。每位候選人需提交1000加元的押金,如果該候選人獲得本選區15%以上選票時,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平民院席位原則上根據各省人口比例確定。平民院議員選舉採用簡單多數的方法,即由該選區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而不論其是否獲得一半以上的選票。投票是非強制性的。
具體選舉程式為:當議會解散或總督發布解散議會的命令後,內閣以樞密院的名義正式建議首席選舉長官啟動選舉程式。首席選舉長官向所有選區的選舉官員發布選舉令,選舉官員負責檢查選民清單,並任命助理選舉官員,負責每個投票站工作並接受候選人提名。
在選舉前7周,每選區的登記組(在農村地區為登記員)就挨家挨戶地登記合格選民。選舉前17天,選民名冊上封。
選舉官員在選區內設投票站,一般每500名選民的地區設一個投票站,投票站一般設在教堂或學校。選舉當天,助理選舉官員和職員以及監票員在投票站負責管理。
加拿大的這種選舉制度是簡單、明確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能導致公平的結果。執政黨在議會中雖然擁有多數議席,但它所獲得的選民的選票卻可能遠遠不足50%,而一些小的政黨,除非他們在某一選區的力量十分集中,否則他們可能擁有很多的選票卻得不到一個議席。
在加拿大聯邦政府中僅有兩個政黨曾經組閣過,他們是自由黨和保守進步黨。然而從1921年起,在平民院中擁有議席的政黨就不止2個,最多時有5個。1993年的大選結果有些戲劇性變化,如保守進步黨在大選前是執政黨,但大選後僅擁有2個議席,新民主黨9個,這樣他們連官方政黨的地位都沒有保住(加拿大平民院中擁有12個議席的政黨被稱為官方政黨,可以享受一些優惠)。這次大選的結果是全國性大黨在平民院中議席數甚少,但一些地方主義色彩濃厚的政黨卻被大量選入平民院。如魁北克聯盟和右翼改革黨這兩個黨成為平民院中兩大反對黨,從而使平民院三大黨中僅有執政的自由黨是全國性政黨。1997年的大選使自由黨失去了22個席位,但仍在平民院中保持微弱的優勢,重新贏得官方政黨的地位。

國會委員會

加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設有若干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有兩個:一是對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二是審議議案。委員會有五種類型: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mmittee)、特設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和全院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為便於監督政府工作,常設委員會基本上與政府各部門相對應。常設委員會在新一屆議會成立後組成。立法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通常是為審議某一議案或調查某一重大問題而組成的委員會,完成特定任務後解散。聯合委員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合組成的。全院委員會組成人員為所有議員。眾議院全院委員會一般由副議長主持,參議院全院委員會則由參議長推選的參議員主持。全院委員會主要是加快立法步驟。
加拿大國會大廈加拿大國會大廈
常設委員會、立法委員會、特設委員會、聯合委員會一般由12名議員組成,設1位主席和2位副主席,均由委員會選舉產生。組成人員參照各政黨在議會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分配,主席一般由執政黨議員擔任,副主席則由反對黨議員擔任。但公共賬務委員會和條法審查聯合委員會的主席由反對黨議員擔任。議員可以同時兼任一個以上的委員會成員,非委員會成員的議員也可自由出席各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但沒有投票權。有些委員會還下設分委員會(Subcommittee)。

國會職權

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擁有立法權。議會審議的絕大部分議案是由內閣提交的,雖然議會專門拿出一部分時間審議私事議案,但真正能成為法律的私事議案還是少之又少。
政府所有的開支都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
聯邦議會對內閣的監督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但使用最少的是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是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一些選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最常用的監督方式是質詢。
加拿大總理由議會多數黨領袖出任,一般說來,只要執政黨(或聯盟)在議會中保持多數,總理就不會下台。不過如果執政黨內部或執政黨聯盟間發生分裂,內閣的重要議案(如預算案)在議會未獲通過,或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總理就必須下台。
議會在制定政策時,大部分調查工作都交給常設委員會完成,但對某些複雜的或爭議較大的問題則往往設立臨時的特設委員會展開調查。特設委員會有一些特權,如預算沒有上限;可以不經議會允許外出調查及雇用助手;公布調查報告等。
質詢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質詢,一種是口頭質詢。如議員只想獲得資料,一般用書面質詢,平民院議員可在45天內得到答案。另外平民院除了投票時間外每天有45分鐘的質詢時間。
包括總理在內,大部分內閣成員經常要在質詢時間到議會接受質詢。所有的議員都有著平等的質詢政府部長的權力,但實際上最大的反對黨在質詢方面更為活躍,執政黨的議員和議員數少於12名的政黨的議員都鮮有質詢的機會。
根據慣例,反對黨領袖或反對黨領袖指定的人有權首先提一個問題和兩個附屬問題,他之後還可以有一名領銜反對黨議員提一個問題和一個附屬問題,然後是第三黨領袖提一個問題,兩個附屬問題,接著,議長讓兩大反對黨輪流質詢,間或也可能讓執政黨議員和其他小黨議員質詢。
質詢時間內的提問必須圍繞行政部門職責範圍進行。口頭質詢的應是緊急問題;只能是資料性的;不能提有爭議的問題;不能表達自己見解;不能重複已提過的問題;問題不能是基於道聽途說的事件或新聞報導。但是事實上,這些規則並未真的全部嚴格遵守。
議長的一個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對質詢進行控制,使其不要超出禮儀範圍,不能強迫部長回答問題,部長的回答也不必緊緊圍繞問題。
45分鐘的質詢時間結束後,議員有15分鐘的自由發言時間,議員可以利用這個時間發表自己有關地方、全國、國際問題的見解,這一時間議員可自由發言,惟一的限制是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參議院和平民院根據憲法和加拿大聯邦議會法享有一些特權。但所享有的特權、豁免權及其他權力均不得超過英國議會所享有的權力。
議會享有的特權有:1.制定自己的議事程式;2.要求證人以書面形式或到議會接受詢問;3.可不受法院干擾地裁決事務;4.懲罰侵犯特權的人,無論他是議員、議會工作人員還是其他人;5.管理公共大廳、委員會會場和其他議會房產。
從來沒有任何法律準確地定義過議會特權是什麼,完全是由兩院自己判斷特權是否遭到侵犯。每個議院都有權驅逐犯下重錯的議員,但每個被驅逐的議員還可以被再次提名為候選人在大選中角逐議席,如果成功,還能再當議員。

工作程式

一般說來,所有的議案都要經過以下審議階段:提交、一讀、二讀、委員會審議、報告、三讀、交另一院審議、總督簽署。
議會通過的議案絕大多數是政府議案,政府議案由負責該項立法的內閣部長提交。絕大部分議案首先提交給平民院(儘管從理論上說,非財政議案也可首先提交參議院審議,但這種情況越來越少),進入“三讀”程式。“一讀”是介紹一下該項議案的目的和主旨,然後列印出來分發給各議員,成為議會編號檔案。“二讀”是由該部長提議,允許就該議案的原則問題在政府議員和反對黨的前座議員之間展開爭論。
“二讀”通過後,該議案必須直接送到一個常設、專門或聯合(參眾兩院)委員會,從而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大部分議案進入常設委員會,涉財議案或其他經平民院同意的議案進入聯席委員會,由副議長主持。在這個階段,議案被逐條逐句地推敲,政府和反對黨在這個階段都可以對議案進行修正。最後,委員會對修正後的議案進行投票。
經過兩院聯合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可直接進入“三讀”階段。經過其他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還須先送到平民院進入報告階段。這個階段允許議員對議案的原則和具體細節進行辯論,就委員會提出的修正條款進行投票,政府和反對黨可繼續提出修正條款,包括在委員會階段被否決的條款。辯論結束後,就議案總體(包括修正條款)進行一次投票。報告階段結束後,一般進入“三讀”階段,實際上就是通過一個動議:第三次閱讀該議案並予以通過,然後就此動議進行最後的投票。
一項議案在平民院順利地通過了“三讀”程式後被送到參議院,還要經過同樣的“三讀”程式。“三讀”結束後,通知平民院該議案是被通過、修正還是否決。
如果議案在參議院未獲通過(通常不可能),就意味著被否決,倘若政府堅持通過該議案,那只有從頭開始運作。如果參議院對平民院通過的議案進行了修正,必須將其返回平民院,讓平民院考慮是否接受。由於參議院修改的通常只是措辭和細小的問題,一般只要負責該議案的部長接受,平民院也就通過。參眾兩院都通過的議案最後由總督在參議院當著兩院議員的面蓋上同意的印章。於是,該法案就正式成為議會法案,同時生效,除非該法另外規定了生效時間。
議員提交議案的審議程式不太同於政府提交的議案。平民院每天有1小時專門用於審議議員提交議案或議案動議。一般說來議員提交議案不允許有財政內容在內,如果一個議員提交的議案含有增加開支或增加稅收的內容,需要提交一個動議,讓政府在質詢時間先審議一下這個議案。議員提交議案後應有48小時的公告時間,再有2個星期的時間用於一讀和二讀。議員提交的動議需要2個星期的公告時間。
一般用抽籤的方式決定先辯論哪些議員提交議案,一次抽出20個議員提交議案。每個被抽出的議案都能保證在平民院有1個小時的辯論時間,如果該議案在1小時辯論結束後沒有被提交表決或沒有被認為值得表決便不再審議。一般從20個議員提交議案中挑出3個議員提交議案和3個議員提交動議交平民院事務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審議,在該小組委員會,議案提交人要陳述自己的觀點。被認為值得表決的議案不得被撤下議程,但可以交回平民院重新辯論。如果議員提交議案通過二讀,則所有的條款都像政府議案一樣經過審議程式,直到三讀的表決。如果平民院通過了議員提交議案,它們就像政府議案一樣提交到參議院進行審議,程式也同於政府議案。提交到平民院的議員提交議案比提交到參議院的多。
私事議案的審議程式略有不同。私事議案一般以投訴的形式由提案人署名提交給議員,再由同意提交的議員署名提交給議會。雖然兩院都有權先審議私事議案,但大部分私事議案先提交到參議院。像公事議案一樣,私事議案先通過二讀,原則通過後提交給常設委員會審議。如果對私事議案有反對意見,則由提案人和反對人的代表到常設委員會進行爭論。在常設委員會向各自的議院報告後,私事議案的審議程式同政府議案。在平民院一般用審議議員提交議案的時間審議私事議案。
財政程式(Financial Process)包括兩大部分:撥款程式及籌款程式。有關財政問題議案的審議程式與普通法案相比有如下不同:1.它只能提交給平民院;2.徵稅議案不得由常設委員會審議,必須交兩院聯合委員會審議;3.參議院修正預算案的權力有限制,不能增加稅收或開支;4.審議所耗時間比其他議案要長,因為它涉及面廣,涉及政府的總體政策。
加拿大財政程式沿襲了英國模範議會時期的做法,即花錢的要求由國王提出,議會負責對此予以審議並決定是否批准。如今,加拿大財政程式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撥款程式;第二部分是籌款程式。

國會制度

召集及會期

1982年憲法第5條規定,聯邦議會和各省級立法機構每12個月至少要開一次會,但事實上聯邦議會和各省立法機構經常集會。每屆議會都不止有一個會期,每個會期從由總督召集到休會有許多個開會日。但對於一次會期有多長,沒有法律或慣例進行規定。
每屆大選後議會的開幕儀式在很大程度上沿用英國的傳統。聯邦大選後產生的新議會首次會議在參議院舉行,平民院議員前往參加。首次會議由總督主持,並宣讀新政府的施政報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外交使節也被邀請出席。
每屆新議會第一次會期的第一件事是選舉議長。每位議員都在其所屬議院前列隊站好迎接“黑杖引座員先生”(是參議院的一個官員,他的職務象徵是一個鑲有金獅的烏木權杖)的到來。他用烏木權杖敲擊三下門,平民院議員在被同意後進入參議院。平民院議員走到參議院門口後接受參議長的建議返回平民院選舉他們自己的議長。議長被選出後的下一個開會日,“黑杖引座員先生”將再次通知平民院議員進入參議院,他後面跟著手持權杖的平民院侍衛長,新選出的議長,秘書長和其他議員列隊進入參議院。平民院議長通知總督選舉結果,並向其要求平民院的特權,尤其是言論免責權。參議長代表總督確認平民院的特權。總督接著宣讀開幕詞,它回顧一年來全國的大事,並提出政府的立法規劃。這個開幕詞將成為新議會第一次辯論的核心內容。

開會和休會

議會每年開會約27個星期,時間通常從9月開始至次年6月。每連續開會4星期,休會一星期。逢國家法定節假日議會休息。議會休會期間,議員均回到自己的選區工作。
參議院每周開會時間集中在星期二至星期四。平民院則從周一至周五都開會,星期一為上午11點至晚上7點,周二至周四為上午10點至晚上7點,周五為上午10點至下午2點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會議結束前半小時,是法定的平民院辯論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反對黨可向總理及其內閣部長就政府在國內、國際重大問題上所持立場和採取的行動進行質詢。如果總理及其個別內閣成員因故缺席,可由他們的駐議會秘書代為回答。
議員私事議案一般只在周一、周二、周四下午規定的時間內討論,發言時間每人限為10分鐘,由於辯論時間不超過5小時,所以議員私事議案一般都很難通過而成為法律。
平民院除日常開會外,還經常召開各委員會會議,對提出的議案進行專門審議。參議院立法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其下設委員會承擔的。
2010年就任總督的戴維.約翰斯頓2010年就任總督的戴維.約翰斯頓

辯論制度

1991年以前,參議院議事規則對發言的時間、辯論的長度、休會的時間都未做規定,而且議長也無權約束議員,對辯論的控制權也很小,只能在有人要求時才能維持秩序
1991年後參議院對議事規則作了一些實質性修改:大多數發言被限定在15分鐘以內,但執政黨和反對黨領袖的發言時間可不受此限。如各黨之間未就時間限制達成過協定,執政黨領袖或其副領袖可以提交一個動議要求延長審議政府事務的時間。
新的議事規則還賦予議長很多的權力,以維持會場秩序。在重要的分歧產生時議長有權將會議延長不超過3小時的時間,議長還有許可權制議員插話,並決定一項議案是否已討論充分。雖然新議事規則加大了參議長的權力,但參議長與平民院議長的權力還是不能比,在參議院,議員可對議長的任何決定提出抗議,接著就是議員表決判定議長的決定是否恰當。
平民院的規則規定:參加辯論的議員有30分鐘的發言時間,20分鐘用於表述觀點,10分鐘用於回答問題,但總理和反對黨領袖可不受辯論時間限制。每次辯論,除了提議人,議員只能發一次言。

法定人數

加拿大憲法及平民院議事規則規定,平民院出席會議的議員法定人數為20人,包括議長。如果在會議開始時,議長認為不足法定人數,可以清點人數,如確實不足即宣布休會,對於參議院來說,出席會議議員的法定人數為15人。
一般的議案需出席議員50%以上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表決方法

表決方法有三種:一是口頭表決,即議長讓贊成的議員回答“是”,讓反對的議員回答“不”,哪邊聲音大算哪邊,兩種聲音一般大算否決;二是起立表決,即當兩名議員動議時,議長可將口頭表決改為起立表決,議長先讓贊成的議員起立,再讓反對的議員起立,再讓棄權的議員起立,如果贊成的議員超過50%算通過,否則算否決;第三種表決方式是投票表決。

議員待遇

議員擁有兩項特權:1.議員在議院或委員會上的一切發言都不受追訴,而且在議會作證的證人的發言也不受追訴。2.任何旨在威脅、恐嚇議員,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行為都是有罪的,都要交到議會司法委員會裁判。規定議員特權的目的並不是讓議員的地位超出普通公民,而是為了保證他們能無顧忌地行使職權。警察不經議長允許不得逮捕議員。
議員可以免除當陪審員的責任,也可以不出庭作證,但為了司法公正議員一般還是會出庭作證。
憲法規定每一位眾議員代表一個選區,對其選區的選民負責,在議會反映選民的意見,為選民爭取利益。但眾議員必須遵守黨的紀律,在議會的言行必須與其黨的原則保持一致。
參議員年薪為64400加元,另有10100加元的免稅補貼。眾議員年薪為64400加元,另有21300~28200加元不等的免稅補助。平民院議長每年另有4.91萬加元的特殊津貼,此外還可以在議會大樓主樓擁有一間辦公室,擁有政府配置的汽車、司機、貼身男僕和助理人員。參議院議長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每月還可拿1.96萬加元的特殊津貼。
擔任政府職務的議員的工資與一般議員工資有所差別。總理的年薪除議員工資外,還享受總理職務工資69920加元。內閣成員除其議員工資外,職務工資為46645加元。反對黨領袖享受與總理同樣的工資水平。在此基礎上,政府還為總理和反對黨領袖分別提供一套官邸。另外,任何超過12個席位的政黨領袖享受的工資待遇也比一般議員高。議會政黨還可從政府得到研究經費。

國會黨團

議會各政黨為強化黨的統一意志和行動,都分別設立一個黨團(Caucus),它是黨內的最高決策機構。執政黨的黨團主要由其內閣成員組成。領銜反對黨的黨團則由其影子內閣成員組成。
議會執政黨和反對黨還設有議會領袖(House Leader)和黨鞭(Party Whip)職務。議會領袖一般由內閣和影子內閣成員擔任,負責該黨與其他議會政黨的聯絡和協商工作。黨鞭是黨團與本黨議員進行溝通的橋樑,並負責督促本黨議員在投票時與黨的意志保持一致。執政黨黨團對本黨議員的要求比反對黨更嚴厲,可給予違反紀律的議員以處分,甚至開除出黨等處罰。被處罰的議員可宣布脫黨,或加入其他政黨或成為獨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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